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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30日 星期日

    笔 谭

    食品安全 风险交流 需法律支持

    魏益民 《 光明日报 》( 2014年11月30日   05 版)

        风险交流作为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三大组成部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之一,是指在食品安全科学管理者、生产者、消费者感兴趣的团体之间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管理决策基础意见和见解传递的过程。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高度敏感,涉及人群广泛,食品安全事件的成因也十分复杂,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在食品安全控制和事件处理过程中十分重要和必要。

        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是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之后,才受到学者和管理者关注的新问题。这个概念始于20世纪70年代,得到国际公认始于20世纪90年代。因此,风险交流的理论体系、技术方法、法律规范等正处于发展阶段,社会上对其认知存在一些误区。

        目前,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在我国缺少法律地位和规范指导。

        我国《食品安全法》指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第八十二条)。

        这些涉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规定,并未提及“风险分析”原则,自然也不可能提及“风险交流”。此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未对风险交流做出较全面的解释或说明。

        缺少法规的支持和明确的法律定位,社会上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认知很难建立。很多人把风险交流理解为风险管理,或简单地把风险交流理解为法规宣传或舆论控制。风险交流的行政职责模糊,食品安全管理和各参与方在风险交流中的角色和责任还有待细化和明确,特别需要法规来规范和引导。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过程中还存在一个明显的认知误区。很多人以为风险交流就是简单地告诉消费者或公众某种食品是否安全。但其实消费者希望了解的是作出这种决策的全部过程。某种食品安全与否以及为何安全或不安全,作出这种决策的科学依据和过程的透明度,是提升风险交流效果的基础。

        过程透明、依据科学和多方参与的风险交流,可以使消费者更加信任风险分析的结果,提高对风险管理部门的信任度。而且,对风险评估结果的决策过程和依据的理解,可以使消费者或利益相关方更好地遵守官方对食品安全事件做出的管理措施或处理意见,在食品安全危机中有更好的反应。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官方投入或实践,与消费者的满意度不成比例。因此,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在国家层面上需要制定战略或指南,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管理者或从业人员还需要专门的理论和技能训练,食品企业从业人员要有参与风险交流的热情和能力,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也需要逐步提高。

        从风险交流的技术和管理的角度来看,国际上非常重视以科学为依据的理性认识(风险认知)和以感受为基础的自我反应(风险感知)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从事食品安全研究的专家和消费者之间,对同一食品安全事件的反应或认识,有许多不同或较大距离,这些不同或距离被称为真空地带。不理解这些不同或不去缩小这种距离,就会影响到风险交流的效果。其实,风险交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缩小这一距离。

        就专家而言,他们有一定的专业背景,有自己的(主动型)认知能力,对风险的判断大都依据科学事实或研究结果;交流的重点集中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物是什么,导致危害的可能性有多大,以及那些危害的潜在风险是否清楚等。而消费者参与风险交流可能是基于自己的感受(被动型),或对媒体信息的直观反应。他们对风险大小的判断,主要基于事件的重要性、对自身健康影响的大小。

        因此,专家和消费者之间难免存在较大的距离。这种距离是专家与消费者就某一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冲突的根源。要缩小专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减少风险交流的真空地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作者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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