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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18日 星期四

    看 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应尊崇民意

    作者:沈峰 《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18日 13版)

        9月1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会议”,讨论了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组建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的情况。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出席会议并表示,要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必须突出问题导向,反映社会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愿望。

        广东省人大官员要求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直面问题,让群众反映的诉求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无疑是要求立法应体现民本要义,而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中以尊崇民意为灯塔。

        过去,许多群众的感受是:法律法规是“上面”制定的,老百姓只需遵守和执行就行了。这种感受当然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以往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吸取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们的意见。但无须讳言的是,过去立法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审议和表决之类的环节上,民意表达的广泛性和对民意吸纳的充分度是不无局限的。

        从技术上说,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因此需要专门的机关起草、审议和颁布。但是,这只是解决了“怎么立”的问题;更重要的还在于“立什么”。要解决这个“立什么”的问题,应该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最大限度地广泛集纳民意,以主流民意作为立法的依据。如果不重视在立法中汲取民意、民众的诉求在立法中得到回应,那么所谓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也必然被打了折扣。诚如广东省人大官员指出,只是把国家的上位法照搬照抄,群众反映的诉求得不到体现,再符合拟定法律的程序都是没有价值的。

        进一步看,在立法中反映社会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实际是崇尚法治与敬畏民意的体现。一方面,在立法中尊重民意是一种政治智慧,也是一种执政本领。对于执政者来说,拒绝倾听民意,无异于自取灭亡。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政府源于人们的契约,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为人民谋福利。可见,要想得到公众的认同,必须通过公开透明、民主互动的方式,让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具体到立法而言,立法者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和格外注重民意诉求的举措,是万万不可或缺的。

        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体现。对人民负责往往是通过对宪法法律负责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学者俞可平在强调“敬畏民意”的同时,强调“崇尚法治”“敬畏民意,就要崇尚法治,法律要以民意为基础,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离开法治对待民意,就有导致民粹主义的危险;离开民意对待法治,则有导致精英主义的危险”。就此来说,为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共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大众之间应搭建起坚固的互动互信平台,把以人为本的理念真正贯穿到民主立法的酝酿、制定、实施和完善的全过程,从而多制定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反映人民群众需求的法律法规。

        《大学》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引申到立法层面看,任何制度和法律最终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即它需要以人为对象并通过人去实施。当这些制度和法律能够表达民意、代表民意时,这些制度和法律就能得到人民的认同、拥护和支持。推行这种制度和法律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以最低的社会成本获得最高的社会效率。因此,我们理应让民意成为立法的灯塔,让民意的灯塔尽可能地指引我们在法治之路上前行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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