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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26日 星期四

    看 法

    立法缺位并非舞弊不止的主因

    郝迪婧 《 光明日报 》( 2014年06月26日   11 版)

        近日,央视报道了有人组织大学生“枪手”前往河南高考考点参加替考的事件。之后,河南省招办迅速回应称,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截至24日,河南省已经核实杞县、通许县被替考生6名,其中杞县3名,通许3名。杞县、通许县已经调查并控制了考生家长、监考等相关人员23人。

        公平、公正是考试的灵魂。作为全国最大规模的选拔性考试,高考事关千家万户的利益,招考过程中的任何一点不公都会刺激公众敏感的“高考神经”,有预谋、有组织的群体性作弊更会极大加剧人们对高考公信力的质疑和焦虑。为了维护高考公平,有关部门不可谓不下功夫,相关的技术防范手段不可谓不“与时俱进”。

        然而,近年来群体性的高考舞弊却从未“停歇”,单就替考而言,比较出名的就有陕西洋县案、河南郸城案、安徽砀山案、云南宣威案、甘肃天水案等。今年再添一案。不少论者指出,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缺少一部统一的考试法,现行的与考试相关的法规、规章对考试舞弊行为界定模糊,惩戒不力,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要想有效减少考试舞弊行为,有法可依、加大惩戒力度的确很有必要,“考试大国”也迫切需要一部“考试大法”。但是,在笔者看来,舞弊行为频发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我们缺少考试法、现行法规威慑力不足,而在于舞弊者相信自己不会被发现,不会受到惩处。

        比如此次事件,依据现行法规,替考大学生将被开除学籍。替考大学生几乎都来自重点大学,开除学籍与替考收益相比,孰轻孰重,他们心里很清楚。对于他们来说,开除学籍不可谓惩戒不严。然而,“过来人”的经验与组织者的鼓动使他们相信,自己根本不会被发现,不会受到惩戒——事实上,如果没有线人举报,或许他们确实不会被发现,也不会受到惩处。

        已故法学家蔡定剑先生说过,“如果违法者受处罚的概率很小,即使再严厉的处罚都不足以制止犯罪。如果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很高,它的震慑作用是巨大的。”当参与监考的工作人员被一路买通,再无外界的监督与举报,那么舞弊者被处罚的概率就几乎为零,任何高科技的防范手段、任何严苛的法律都会统统失效。

        因此,要想有效抑制替考等考试舞弊行为,相关部门在完善技防手段和考试法律的同时,更应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在笔者看来,让考生监督考生不失为一条最有效的途径。对于高考等选拔性考试来说,考生与考生是竞争关系、“敌我关系”,最关心考试公平、最具备监督动机的是考生,除监考教师外,最容易发现谁是替考者的也是考生——只要措施到位。

        比如,可以要求所有考生必须在开考前30分钟进场,考生进场至考试结束全程录像。在考前,考务人员应让每位考生逐一核对同场其他考生的证件并查验指纹。如果发现其他考生有替考嫌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通过专门的举报平台进行举报。同时,高校也应在新生入学以后,组织学生参与对身边同学的录取复审,学生发现替考及顶替入学者,也可以通过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举报平台当由省级招办、公安、纪检等部门联合组建,并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机制。同时,要给予举报属实者可观的物质奖励,并确保举报者不会因隐私泄露而遭受打击报复。这样一来,既可以调动学生的监督积极性,也可以消除小地方“掌权者”违法操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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