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26日 星期四

    热点追踪

    轻刑速裁:走稳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木

    王逸吟 殷泓 《 光明日报 》( 2014年06月26日   11 版)
    配图为2011年6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理一起扒窃案件。西安是此次试点的18个城市之一。资料图片/CFP

        “被告人小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2月21日,随着法官敲响法槌,一起醉驾案件审理终结。

     

        1月30日深夜,小孙醉酒驾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水晶小区附近与他人车辆发生剐蹭。2月17日,检方提起公诉。4天后,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小孙当场表示服判。此时,距离案发仅仅过去了22天。

     

        这样高的办案效率,得益于北京法院系统推行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不只是北京,随着轻微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北京、上海、济南、广州、深圳等多地都在推行轻刑快审。

     

        6月23日,《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草案)》的核心内容是:在轻刑快审的基础上,授权司法机关探索速裁程序。

     

        对于进入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增加不公开审理情形。这些都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因而必须得到立法机关授权。

     

        “我印象中,立法机关授权开展司法改革试点还是第一次。这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基本精神,值得充分肯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评价说。

     

        他同时强调,效率和公正是一体两面。在程序简化、效率提升之后,怎样确保轻微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是必须重视的问题。

     

        “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国家的大事,虽然是试点,但鉴于此项工作的特殊性,不仅应由人大概括授权,而且速裁的适用对象、具体程序等试点的实体内容,也应由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一并予以明确。”韩晓武委员指出。

     

        6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决定(草案)》,多位常委委员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

     

    案多人少:繁简分流成为趋势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扒窃、轻微盗窃、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由此入罪,轻微刑事案件明显增多。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全部刑事案件中,轻刑案件已经占到38%。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李佳丽告诉记者,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该院建立了“轻刑快审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轻刑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流程,保证在10天内审结。

     

        “最典型的就是醉驾,每个星期就有大概五六件醉驾的案子。”李佳丽表示,轻刑快审机制大大提高了效率。2014年1月至4月,朝阳法院用这一机制办案123件,其中危险驾驶88件、信用卡诈骗23件、盗窃11件、寻衅滋事1件。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决定(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既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又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期盼的必然要求。

     

        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为什么仅仅过了两年,就要试点突破刑诉法的规定?

     

        参与了那次刑诉法修改的程雷表示,修法已经对简易程序作了大幅度的扩面和程序的简化,预期是简易程序能够消化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刑事案件。然而效果并不理想,案多人少的矛盾并没有有效缓解。

     

        “一边是刑法修正案(八)带来的轻刑案件剧增,一边是现有简易程序适用效果不佳,推动轻刑速裁程序就成了务实的选择。”程雷说。

     

    突破刑诉法:可不经法庭辩论

     

        根据《决定(草案)》,拟纳入速裁程序试点的案件,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试点的第一步是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对这些案件,被告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速裁程序。

     

        试点的核心内容是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周强在说明中表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对开庭通知时间拟不作限制。而且庭审中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但必须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人已经自愿认罪,对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没有意见,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也没有异议,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就显得繁琐了。我认为试点内容是合适的。”北京的一位基层检察官说。

     

        “多数法官都觉得,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应该进一步简化程序。这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李佳丽说。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勇辉律师则表示,虽然《决定(草案)》对审理程序作了较大程度的简化,但法院仍然要起到把关作用。“如何避免法院‘只裁不审’‘不审即裁’?如何避免被告人辩护权的缺失?这些都需要在具体的试点办法中予以明确。”

     

        丛斌委员也指出,《决定(草案)》应尽量规定得详细。尽量详细,才具有可操作性。“就是要不断压缩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自由裁量空间太大了就会出问题。”

     

    值班律师:力保被告人合法权益

     

        依照现行刑诉法,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均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决定(草案)》拟进一步增加不公开审理的情形:采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程雷看来,增加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要非常谨慎。“司法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程序越是简化,公正就越会受到挑战,通过司法公开加强监督就更有必要。《决定(草案)》的这一项内容有失妥当,建议再作考量。”

     

        《决定(草案)》同时明确,拟在法院、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值班律师,保证认罪的自愿性,确保其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

     

        朱勇辉认为,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是这次试点的一大亮点,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他还建议,进一步规定对所有进入速裁程序的案件均应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2012年修改刑诉法时,就曾经有过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讨论,但由于时机、条件不成熟没有纳入立法。试行这一制度,可以有效防范虚假认罪、不自愿认罪问题,有效弥补速裁程序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减损。”程雷说。

     

    试点评估:须引入独立第三方

     

        《决定(草案)》明确,拟选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城市开展轻刑速裁试点。

     

        周强表示,这些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也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刑诉法积累经验。

     

        不过,程雷认为,这18个城市经济较为发达,不能代表全国的整体状况。试点取得的经验,今后可能上升为立法在全国各地施行,这就要求试点地区的选取应尽可能体现随机性,否则难以达到“可推广、可复制”的总体试点要求。

     

        乌日图委员也认为,目前选择的试点地区主要是大城市,地域性代表不够,如西北地区只有一个西安市,可否增加地域代表性,减少一些试点的城市数量。

     

        出于审慎考虑,《决定(草案)》还提出,试点的期限为两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将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作为寻求授权的利益攸关方,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等不宜自己改革、自己评估,这无异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程雷强调:“应当由立法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委托的独立第三方开展相应的评估。没有科学、严格、独立的评估机制,就无法对试点的效果做出准确衡量,也不利于将来深化改革和全国推广。”(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