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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18日 星期三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对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

    作者: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4年06月18日 03版)

        随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知识产权法院已经渐行渐近。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如何?为什么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什么重要意义?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

     

        记者: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如何?为什么要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易继明: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迅猛增长,但总体又呈现分布不均衡、赔偿额度低、审判周期长的特点。目前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额度偏低,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平均获赔额度为8万元左右,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平均获赔额度为2万元左右。同时,知识产权审判周期过长,严重影响权利人司法维权的积极性。另外,知识产权审判尺度不一,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第一,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第二,统一知识产权审判标准,整合知识产权司法资源;第三,建立一支更加具有专业性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第四,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第五,在国际社会中树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象。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国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的情况。这个试点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提供了哪些有利条件?

     

        易继明:我国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法庭,并进一步探寻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可行性。有些地方法院根据本地情况,采取了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模式进行试点,有的地方,则采取的是民事、行政“二合一”的模式。这些试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一法院内部内设机构分立、审判尺度不一的问题。法院内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改革试点,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积累了经验,储备了人才,奠定了基础。

     

        记者:国际上,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哪些有益经验?

     

        易继明: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是一种国际趋势。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知识经济汹涌澎湃,知识产权纠纷突出,对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1998年3月,韩国在大田市设立专利法院,受理对专利审判院(类似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保护委员会审查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2005年4月,日本也设立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二审案件和行政纠纷的一审案件。2013年2月,24个欧盟成员国签署协议,决定建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长达40年之久的欧洲统一专利谈判圆满结束,向欧盟统一法院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国外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因应了知识经济时代的大背景。其中有两个特点值得注意:一是强调知识产权法院的专业性,除了法律上的专业性之外,在技术领域往往也配备相应的技术审查官或有技术背景的法官;二是法院的设立并未全面开花,而是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求,在相应的审级或地区设立。

     

        记者:你认为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有哪些重要意义?

     

        易继明:就司法改革来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知识产权审判从机制改革转入体制改革的一个标志,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有两个基本面向:一是国际化;二是专业化。客观地讲,由于知识产权审判业务专业性强,国际化程度较高,相应的法官队伍建设较好,外部干预相对较少,尽管面临司法资源整合与协调的困难,但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应该能够一马当先,冲破既有体制障碍,成为引领这一轮司法改革的先锋。我相信也期待,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能够成为一项制度创新成果,载入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史册。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将进一步加大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会给国际社会一个强烈的信号,从而树立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象。(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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