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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17日 星期六

    人才聚焦

    “人才非价值性”问题不容忽视

    沈荣华 《 光明日报 》( 2014年05月17日   11 版)

        阅读提示

     

        人才的非价值性问题,是指人才的贡献或积极作用没有得到公正认识和实现,人才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物质回报。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人才工作科学化进程的一大难题,亟待解决。

     

    价值低估的普遍性

     

        笔者注意到,最近一篇“运用价格杠杆‘医治’看病难”的文章发人深省。文章的核心观点是:在医疗人才的劳动价值被严重低估,劳动收入得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成为一个无法根除的现象,而这种扭曲的医疗服务补偿方式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和低效,为医患矛盾埋下了导火线。

     

        实际上,人才的劳动价值被严重低估、人才价值得不到很好实现的问题,在我国各类人才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由此呼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人才非价值性问题亟待解决。

     

        据我们研究,几十年来,在我国人才资源管理上,一直有两大难题长期困扰着人们:一个是人才的非流动性问题。在计划经济下,人才都是由国家统一调配的,不能自由流动;另一个是人才的非价值性问题。传统体制下的人才是不讲价值的,或者讲人才价格与人才价值是严重背离的。应该讲,前一个难题,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总的讲已基本得到解决,人才流动机制已基本形成;而人才非价值性问题还没有得到突破,上面“运用价格杠杆‘医治’看病难”反映的医疗卫生人才价值难以实现的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为解决人才非价值性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方向。

     

    调动人才积极性、创造性

     

        一般来讲,人才价值应包括五个部分:

     

        一是人才的生产成本。这包括一定时期、一定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抚养系数、个人教育投资偿还与再投入费用、个人支付的其他人力投资款项;二是人才创造的价值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专业人力资本的劳动往往会创造出比普通人力资本劳动较大的价值,使用人单位与社会获得较大的利益,因此人才一般应得到较高的工资报酬;三是市场上人才的供求关系;四是社会收入的比价关系;五是对人才的激励因素。“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给人才高工资,对人才进行经济上的鼓励,有利于单位和国家吸引人才,奖励人才。

     

        根据人才价值五个方面的构成,人才的非价值性问题主要涉及初次分配(也叫一次分配)和再分配(也叫二次分配)两个方面。初次分配的本质就是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如何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进行定价,按照市场化定价机制形成初次分配的格局,充分体现各种生产要素的“功能和价值大小”。再分配的本质就是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完善收入再分配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再分配本质上是政府职能的体现,是政府对“市场失灵”的有效弥补,重点是运用税收等再分配手段,调节规模性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总之,政府要有意识通过建立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国各类人才的经济社会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人才的劳动价值被严重低估、人才价值得不到很好实现的问题,充分调动广大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建立依法分配新秩序

     

        当前,解决人才非价值性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人才激励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全面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以真正体现人才的价值。

     

        首先,从长远来看,要按照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的要求,探索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工资机制。人才的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工资报酬按市场机制调节。也就是说,人才的分配要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市场价格定下后,要明确用人主体,谁来聘任,谁来出钱。

     

        其次,从近期看,我国应加大分配改革的力度,特别是要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政策,保障技术成果在分配中的应得份额。完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允许和鼓励品牌、创意等参与收入分配。

     

        再次,在工资、奖励等收益分配上,要进一步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向艰苦地区和岗位流动、在一线创业的激励机制,如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等,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

     

        最后,加强人才激励机制立法,建立依法分配新秩序。要尽快出台《工资法》等相关法律,我国建国60多年没有一部工资法,这是难以想象的。应运用法律手段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各类人才的工资待遇。

     

        (作者系中国人才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名誉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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