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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17日 星期六

    今日话题

    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严禁官办检验机构

    ——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推出机动车检验改革新政解读

    王昊魁 《 光明日报 》( 2014年05月17日   02 版)

        针对当前车检中存在的不严格、不规范、不方便等问题,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两部门16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强化违规违法责任追究等一系列新举措。

     

    6年内私家车免检,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等情况的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车辆用途、类型、使用年限等特点,设定了不同的检验周期,如小型私家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

     

        但考虑到许多私家车出行频率不高、检验周期内行驶里程少、定期保养较好等实际情况,《意见》在法律规定检验周期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推行过渡性改革措施,简化6年内小型私家车检验方式。

     

        《意见》明确,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内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检。同时,还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预约检验、延时检验等多项便民服务措施。

     

        不过,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在调整私家车检验政策的同时,《意见》严格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等重点车辆检验,增加检验项目,严格检验标准,推行应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提高检验专业化水平。

     

    开展自查清理,严禁官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

     

        由于历史沿革等原因,目前一些地方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甚至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

     

        对此,《意见》明确要求,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市场化,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意见》明确,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要进行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对拒不执行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质量监督追溯制度

     

        针对有的检验机构检车不严格、不规范、走过场等问题,《意见》提出多项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管的措施,推动制度落实和责任落地。

     

        《意见》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注检验机构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对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强调,公安机关将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对全国检验机构开展集中检查整治,坚决查处一批弄虚作假、刁难群众、管理混乱的检验机构,严惩一批内外勾结、公然卖证、坑蒙群众的不法人员。如发现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该辞退开除的坚决辞退开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王昊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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