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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29日 星期三

    观点新闻

    《 光明日报 》( 2014年01月29日   02 版)

        编者按

     

        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日前,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14所高校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学者围绕该征求意见稿展开专题研讨。

     

    救助对象应扩展到低收入群体

     

        本报北京1月28日电(记者殷泓)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教授郑功成认为,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底性制度安排,一旦出现缺漏即意味着会有人马上陷入生存危机,是关乎社会底线公正的客观标志。

     

        郑功成提出,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几个问题:第一,必须守住底线,救助对象宜从低保对象扩展到低收入群体。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局限于低保对象,覆盖范围狭窄,使超过低保收入的低收入困难群体无法得到援助。因此,从低保对象向低收入群体扩展,是社会救助立法要解决的首要现实问题。第二,必须确保公正,应保尽保和惩办违法违规者并重。第三,要进一步明确重塑行政管理职责,严格规范制度运行。第四,要注意维护受助者的尊严,特别是教育救助对象不宜采取公示做法,必须对未成年的受助者给予保护。第五,要处理好与已经存在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多部法规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 郑功成)

     

    《社会救助法》立法进程亟待重启

     

        本报北京1月28日电(记者殷泓)“期望以制定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契机,尽快达成更多的共识,争取早日重启《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进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表示。

     

        社会救助立法应当采取社会救助法的形式,杨思斌认为理由有三个:一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救助,将有利于实现社会救助从行政主导到权利主导的转型,使公民社会救助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政府的救助责任和行为得到法律的规范;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社会救助法》,不仅能提高社会救助法律的位阶,还能增强其效力;三是以暂行办法的方式与目前社会救助相关的条例相违背,造成以“暂行办法”来废止“条例”,不太合适。

     

        对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杨思斌认为,除了应当明确界定社会救助的概念、救助政策延伸到低收入家庭外,还须明确社会救助经费保障与责任主体。建议立法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责任或责任分担比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杨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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