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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04日 星期六

    三部委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宴请、消费娱乐

    杨亮 《 光明日报 》( 2014年01月04日   03 版)

        本报北京1月3日电 记者杨亮今天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近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办法》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

        《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每人每天180元,伙食费11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合计450元。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办法》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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