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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公开信

    《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再引争议

    《 光明日报 》( 2013年12月17日   10 版)

        本报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王小润)北京市工商局于12月9日发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消息一经发布,就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餐饮和饭店企业对此反应尤其强烈。继中国烹饪协会发布公开信之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16日也就这些条款发布了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责令北京市工商局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在公开信中提出,北京市工商局《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中的部分条款缺乏法律依据,有失市场公平,属于不当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

     

        在公开信中,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就被北京市工商局认定为不公平条款的“禁止自带酒水”及“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等内容提出“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定性,法律依据不足,市场经济的规则决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在法律的框架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并不存在垄断的餐饮(含饭店)市场中,北京市工商局所列出的行为就不应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认为,餐饮(含饭店)类企业的经营成本并不仅仅限于直接的餐饮成本,还包括在设备设施、劳动力和能耗等方面的投入。“是否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在店消费”完全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而“是否在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含饭店)类企业消费”则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政府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的必要。

     

    编者按

     

        此前中国烹饪协会在公开信中呼吁国家主管部门纠正和发布方道歉。此信一经公开,一时间舆论哗然。旅游饭店业协会的这封公开信无疑为这个话题再添一把火。关系此事的“行业公愤”和消费者利益究竟如何依法界定和平衡?本报近日将约请有关专家和律师,力求在后续报道中作出更为理性的评析,以飨读者,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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