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识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与国外协商民主理论的关系?
●怎样认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怎样认识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与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关系?
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写进党的十八大报告以来,这个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正在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中,明确地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而且,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这个问题,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他专门讲了这个问题。
为了更好地深化对协商民主的认识,我们采访了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李昌鉴。他对人民政协和协商民主理论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著有《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文稿》等。
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与国外协商民主理论的关系
记者: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和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会遇到一些困惑和问题。其中有一个问题是西方一些学者曾提出过“协商民主”这个概念,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与国外协商民主理论是什么关系?据了解,学术界对这个问题是有不同看法的。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李昌鉴:对协商民主有些是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需要我们有创新的勇气和思路去探索解决,有些则是涉及根本和长远的理论问题,需要我们长期不懈地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现在存在两种极端看法,一种是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是现在才提出的,是学习西方协商民主的结果。另一种是把中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完全割裂开来,认为搞协商民主建设绝不能学西方。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
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说,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个结论表明,我国的协商民主正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东西。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中国革命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体特点决定的,是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做出的历史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独特创造。
那种认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提出,而我们的协商民主是十八大才提出来的,是学习西方的结果,这显然是错误的。从实践历史看,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比西方要早得多,在抗日战争时期建立的“三三制”民主政权已经在酝酿准备,新中国的“协商建国”就是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初步形成和确立的重要标志,可以说,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已有六七十年的历史;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不过二三十年。从协商的政治基础看,在我国不管哪种协商层次、领域、形式,以人民的最大利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根本目标已成为协商的共同政治基础,形成了规范的协商机构和平台;在西方所谓的“协商”,成了朝野政党、利益集团相互倾轧、攻讦、内耗的“战场”,更无法形成协商的场所和平台。从协商的效果看,在我国,协商已成为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和制度,而西方至今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协商理念上,更未上升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层面。因此,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确实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根本不是学习西方的结果!
另外,有人认为我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根本不搭界也是不对的,因为任何一种文明都是相互取长补短的,相互借鉴的,西方协商民主的一些科学理念、目标诉求、程序规范以及某些实际做法,都是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正如邓小平1992年在南方谈话中特别提出的,要学习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正如十六大反复强调的,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认为,对待西方的协商民主,也应当采取这样的科学分析的态度。
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记者:在讨论协商民主理论时,前几年有人说,在西方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补充,中国的协商民主也应该是选举民主的补充,您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什么关系?
李昌鉴: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人类社会民主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两种重要形式。在这两种民主形式的问题上,任何厚此薄彼甚至相互对立的观点和做法,都是片面的、错误的。
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国内外专家学者普遍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这是当代西方政治思想领域最重要的成果之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应该结合起来。应该讲,“选举加协商”的民主模式,体现了当今世界民主发展的一种趋势。对于我们中国在实践中创造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民主模式,我认为,不仅是人类社会民主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而且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显著特点和独特优势,更能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更适合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人们政治参与多元化的要求。所以,通过两种民主形式的结合来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正在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基本路径。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强调的是,民主首先指的是国家制度。这一观点在我们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著作里都可以找到。作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这样两种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毫无疑问是从国家制度上说的。我国人大、政协两大机构之所以作为国家政治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从国家制度上体现了社会主义两种民主形式。当然,两种民主的表现是多领域、多层面的,但从国家制度、国家政治架构上体现两大民主就是人大和政协。这一点我认为应当十分明确。正因为这样,在当今中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载体的选举民主与以人民政协为载体的协商民主相结合,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特色。两种民主形式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交合融会,共同在国家政治制度的层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特色魅力所在。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与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关系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因此,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不是单一的、唯一的而是多元的、相互关联的完整的体系,涵盖着从上到下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包括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包括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那么,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与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什么关系呢?
李昌鉴:这个问题我认为也要理清楚。正如前面所说,在我国众多的选举民主形式中,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选举民主,毫无疑问应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依托、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同样的道理,关于协商民主,党内有协商,各民主党派有协商,人大也有协商,比如人大的重大决策、法案、人事安排在通过前要交付各个代表团、小组和常委展开充分讨论,这种讨论实际上就是协商。另外,其他团体、界别、基层、单位都有协商。但在我国众多的协商民主形式中,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协商民主,毫无疑问应以各级人民政协作为依托、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这是因为人民政协是我国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也是最成熟、最成功的协商民主制度,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制度中的“支柱性”制度的作用。
因此,三中全会在指明我国各种协商渠道之后,把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毫无疑问,我们在全面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时候,首先应当把人民政协这个“重要渠道”的作用发挥好,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真正做到国家和地方的重要决策切实听取政协意见,把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搞得更加有声有色、更加富有成效。
与此同时,我们要在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搞好全国的、地方的、基层的协商民主,为进一步搞好执政党、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社会基层的协商民主提供实践经验,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把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看成我国唯一的协商渠道或者混同于广泛多层协商体系中的一般渠道,都是不全面的、错误的。应当理直气壮地说,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国家政治制度、政治架构层面上的专门协商机构和重要协商渠道,要通过它来引领、推动广泛多层协商。当然,搞好广泛多层制度化协商又会进一步激励、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本报记者 倪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