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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01日 星期五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晚间禁播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01日 09版)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李蕾)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近段时间以来,广告违规问题出现反弹,特别是部分卫视频道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存在内容夸大虚假、长时间反复播出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通知要求,要从源头抓起,强化企业资质审查;严格规范表现形式,强化播出环节把关。除了要求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对于其他时段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也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不得使用“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作宣传,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现场访谈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作宣传,不得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要在屏幕画面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条(次),每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款产品或同一内容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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