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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看 法

    个人信用网上查询需法律护航

    作者:张枫逸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31日 15版)

        10月28日起,继江苏、四川、重庆3省市试点之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扩至9省份,增加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6个试点省份。

        个人信用报告开通网上查询服务,其意义值得肯定。一方面,公众可以及时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发现和更正错误信息,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失信”,同时,有助于提升社会信用意识,自觉在工作和生活中做到诚实守信,杜绝负面记录。不过,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在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引发公民对信息泄露的担忧。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平台设计十分注重安全性,采取了严格身份验证、内外网物理隔离等多种技术手段。但是,单纯的技防并不能让公众放心,再严密的措施都需要人来操控,也就难以避免人为因素从中作乱。此前的手机实名制中,运营商也对个人信息安全建立了一整套保护体系,但还是出现了北京“出售个人信息第一案”中,7名来自电信、联通、网通三大电信企业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向“私家侦探”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

        为规范信用的收集和披露,美国相继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法》《信息自由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10多部相关法律。相比之下,我国个人信用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今年3月刚刚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也只是笼统地提到,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情形才构成犯罪,并没有具体说明。著名征信技术专家、社会信用体系理论的奠基人林钧跃呼吁,尽快出台《个人隐私权法》,明确资料隐私权、通讯隐私权、身体隐私权和领域隐私权,对个人隐私予以全方位保护。

        同时,个人信用的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也应得到法律保障。首先,改变征信机构闭门采集的方式,要求个人信用记录输入征信平台之前,应通过书面等形式告知当事人,并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减少错误几率。其次,通过立法确立“信用权”,对信用利益进行直接保护。

        根据规定,公众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息有误,在提出异议得不到满意解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信用权”,地方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以侵害名誉权受理。专家指出,名誉权并不能完全涵盖侵害信用利益的各种情况,比如不包括明确的财产性。因此,对于个人信用上网后可能带来的纠错受阻,需要有充足的前瞻和研判,尽快引入“信用权”的法律概念,以便为信用受损者提供有力的司法救济和保护。

        此外,还须提高银行违规查询的违法成本。去年,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等两家银行,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息,被处以2万元罚款。此事一度引发公众对于银行“泄密门”的担忧。应该看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1万元至3万元”的罚没成本,以及对于当事人的民事赔偿缺失,不足以对违规查询构成威慑。当下,在筑牢安全防火墙的同时,有必要提高违规查询个人信用的违法成本,真正树立银行等机构和人员对于信用隐私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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