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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12日 星期六

    传媒观察

    互联网治理,在创新中前行

    曹海涛 《 光明日报 》( 2013年10月12日   06 版)

        近期,公安部门开展了“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一批涉网违法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其中不乏颇有影响力的网络名人和微博“大V”,有效遏止了网络谣言的蔓延和扩散。但同时,我们也听到另外一种声音——有人认为打击网络谣言目前法律依据不足,打击用力过猛且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对法治和言论自由的破坏作用可能会远大于净化互联网环境的正向价值等。由此,就引出了一个话题:互联网治理的原则和方向在哪里?

     

    全球面临的严峻形势

     

        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互联网治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2011年中东、北非地区持续动荡,突尼斯、埃及、也门等国家先后发生骚乱、冲突,社交网络成为西方政客攻击“不听话政权”的利器,西方国家不断要求伊朗等网络管理严格的国家放松管制,实现网络“自由”。然而,出人意料的是,2011年9月,美国也出现了“占领华尔街”运动,参与者没有统一领导者,都是来自四面八方,靠网络一呼百应。其后,为维护社会稳定,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出台措施加强网络管理。

     

        目前,互联网治理仍是一种技术推动型的治理模式,没有现成经验可寻。根据技术发展的实际和具体国情,不断丰富治理手段,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和机制,提高治理水平,乃是全球共同的发展趋势。

     

        我国互联网治理形势严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的全面发展得到长足进步,但同时各种问题和矛盾也叠加显现,例如贫富差距扩大,部分地区环境污染严重,少数人存在着道德滑坡、拜金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倾向。与此同时,世界政治经济秩序正在发生大变革、大调整,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西化”“分化”企图从未改变。于是,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特征使互联网成为西方敌对势力输送价值观念的理想渠道和没有硝烟的“战场”。

     

    内容治理应坚持的原则

     

        借鉴他国经验教训再结合我国国情,笔者以为,互联网在内容治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服从(Compliance)原则。互联网的发展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和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在法律、法规、约束范围内发展——这是我国网络治理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互联网的发展首要遵守“服从”原则,毕竟自由应该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维护社会稳定前提下的自由,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种拥有众多人口和少数民族的社会形态,积极、稳定的网络自由显得更加重要和必要。

     

        平衡(Balance)原则。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新现象、新矛盾层出不穷,冲突不可避免,例如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技术开放与保护、责任和效率等。虽然各国的发展水平和意识形态不同,但是要在发展中找到平衡点这个原则是一样的。我国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调整互联网治理体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组织、企业和互联网用户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在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利益前提下,采取更具弹性的治理方式和适度监管方式,以平衡国家、企业、社会组织、网民等参与者的权益,保持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活力,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创新(Innovation)原则。在美国,有人支持“网络中立性”,也有人反对,但他们在“推进互联网开放创新”这一点上高度统一。正如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互联网治理全球论坛(2004年)上所说,“在管理、推动和保护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与其缔造者一样富有创新精神”。可以预见,与互联网的发展一样,未来互联网的治理必定在创新中前行。

     

    未来互联网治理的方向

     

        毫无疑问,互联网需要治理,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沿用传统的方式。那么,新的互联网治理应遵循什么方向?

     

        以制度变革适应互联网发展。从新华社梳理出来的四起“官谣”,我们可以看出,“谣言止于智者”的说法并不一定正确。因为对于普通网民来说,“智者”的门槛太高;相比之下,及时发布事实真相可能更实用一些。发现谣言后,如果能有相应的体制和机制自发启动“辟谣”程序,并通过调查发布事实真相,谣言就能真正在老百姓心里止住。

     

        完善互联网的立法与执法工作。互联网立法多是在出现了问题、利用传统法律规范无法管理后才加以回应,呈现出明显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因此应在更高层面上统筹互联网立法工作,为依法实施互联网治理提供法律支撑。

     

        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互联网治理的多主体、多中心模式不仅不排除政府作用,而且恰恰相反——政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实践证明,网络“无政府主义”虽然流行却不现实,它带来的只是虚幻的繁荣与自由,不仅无助于解决互联网发展中的既有沉疴痼疾,还会增添新的乱象。

     

        网民是主力军。在自媒体时代,网民既是互联网治理的参与者,也是评判者。因此,应通过宣传坚守互联网“七条底线”等活动,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使他们能够在主流价值观的指引下,坚持正确的网络言行,扮演好网络治理“把关人”的角色。

     

        (作者为武汉大学在读博士生)

     

        资料链接

     

    我国的互联网治理历程

     

        2007年之前,党和政府对网络文化的建设与管理还处在探索阶段,重点在于完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互联网新闻宣传作用,大力推动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等。

     

        以200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会议为标志,“网络文化”作为战略目标第一次在中央高层会议上被明确提出。

     

        2007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网络文化建设工作,提出大力发展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文化信息装备制造业。

     

        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2010年8月,党中央针对新特点、新情况,再次下发了具有重要历史性意义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4号文),要求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道路。

     

    国外如何监管互联网

     

        美国各大网站在实践中已初步形成一套管理办法,主要有制定张贴规则、接受网民针对违规信息的举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等。网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提供服务的网站举报他人的违规行为,这是一条普遍接受的原则。在美国,目前网络舆论控制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对内容进行分级与过滤。

     

        日本在2002年就开始实施《提供商责任限制法》。根据这部法律,若网页或BBS上传播的信息对他人名誉等造成了侵害,受害者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公开信息发布者的名称、住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IP地址。正是因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日本网络上虽然匿名用户占主流,但网络空间仍然比较有序。

     

        倡导行业自律和协调、监督而非监控,是英国网络监管的重要特点。在互联网上各种有害信息层出不穷的形势下,1996年,由英国贸工部牵头,英国主要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城市警察署、内政部和互联网监察基金会四方面的代表就如何进行网络管理进行了反复磋商讨论,签署了网络监管行业性规范《R3安全网络协议》。

     

        在韩国,各个网站都要求申请网站邮箱或聊天账号的用户填写详细资料。为杜绝虚假信息,网站对每个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核实无误后,才提供邮箱或账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上网聊天和发送电子邮件的用户真实资料进行备案,防止不法之徒利用虚假信息从事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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