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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9月15日 星期日

    网络时代的人权发展

    《 光明日报 》( 2013年09月15日   06 版)

        科学技术总是为社会带来新的便利、新的希望、新的问题。在这个人权的时代,科学技术肯定也会给人权带来诸多影响。从信息沟通与传播的角度看,互联网时代为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革命新的新变化,互联网所带动的新型联络方式意味着信息的平面传递而非垂直传递,多点发散与反馈的网式传递,而非中央到边缘的阶层式传递(即传统的层层下达、层层上报);可以做到迅速的传递,形成了一系列非中央化的民间媒体和新媒体。作为人的基本福利要求的制度性表达的人权,显然也在这个网络时代取得了一些新的特征,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网络作为人们沟通信息的一种方式和渠道,被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视为重要的实现个人自由的领域。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专门制定了保障网络权利和在互联网上保护公共利益的一般原则,将其写入《欧洲打击网络犯罪公约》(2001)、《预防恐怖主义公约》(2005)、《欧洲委员会关于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07)等文件中。2011年5月27日召开的八国集团峰会通过了《多维尔宣言》,重申“互联网的自由和开放、透明、尊重隐私和知识产权、各利益相关者的伙伴关系、网络安全以及打击网络犯罪。”2012年7月5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日内瓦通过一项有关互联网自由问题的决议,决议呼吁世界各国像在其他状况下一样支持个人在网络上的自由。中国政府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2012年12月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作为信息高速互通的载体和介质,互联网对人权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其促进人权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人权的教育与研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视野和丰富的资料;为人权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一个便捷而巨大的平台;为人权咨询、人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良好而畅通的渠道。

        虽然互联网对于人权发展具有一些积极的促动作用,也必须看到互联网对人权发展形成的风险和问题。正如人权研究专家薛进文已经观察到的,互联网可能被用来传播有害信息,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毒害作用的色情淫秽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构成了威胁;互联网可能被用来鼓吹暴力、民族仇恨和各种歧视,对公民的生命安全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构成威胁;互联网可能被用来挖掘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实施网络诈骗,侵害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同时,互联网还可能被用来威胁社会和他国的安全,或者为少数大国利用作为控制其他国家的手段。在互联网所造成的各种人权问题之中,最显著的是由于个人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大范围、大批量地扩散,由此影响个人隐私,并可能威胁个人安全。

        互联网、新媒体导致了新的社会环境,对于人权、宪政、法治而言,有其积极的意义,也有消极的意义。互联网在人权发展方面有进步的一面,也有导致误解和麻烦的另一面。正如有的研究者已经看到的,网络的发展对现有人权保障事业同时存在着促进和冲击。一方面使人的自由权、平等权、知情权等权利得到更好地落实,另一方面侵犯人格权、著作权等的事件屡禁不止。网络由于其对技术的高度依赖性,而成为了拥有技术优势的某些国家推行文化入侵,实现文化霸权的平原地带。但二者比较而言,还是进步的方面更值得关注、还是积极的影响更值得肯定。特别是互联网信息快速运动的特征可以更加迅速地传播人权信息;互联网信息流传广泛,可以导致世界无界限,使得人权要求跨越国界、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机构依然可以主张,也就有可能在全球的范围内构筑法治;互联网能够促进信息的平面化,有关人权的问题可以在平民之间传播,不需要官方媒体的笔记本电脑、手机、ipad等承载新媒体可以随时随地传递信息,而且是多介质、多媒体,既包括文字,也包括图片、音像,这都有利于人权信息的传播和问题的解决。所以,互联网时代要求社会资源的配置者以更加公允和有效率的方式进行治理,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在全球化的格局下认识人权制度和问题,进而构筑健康的人权制度。(吉林大学公共外交学院副院长 何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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