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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9月03日 星期二

    器官捐献尚存多种阻力

    陈海波 《 光明日报 》( 2013年09月03日   02 版)

        国家卫计委日前出台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将潜在捐献人、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录入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捐献器官必须通过该系统自动分配,以技术手段最大限度排除人为干预,确保器官捐献移植的透明与公平。

        公众对该规定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捐献器官的计算机分配上,这种方式对器官分配的公平性提供了很大保障。但我们还需看到,对公平的渴求源于分配不均,而分配不均的根源则在于资源短缺。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约有15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但每年的器官供应仅能满足1万多例移植手术。因此,器官分配公平问题的背后,是我国器官来源匮乏的现实。

        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公民不愿捐献器官,源于对受捐机构和机制不信任,担心捐献的器官会被人拿去牟利。现在看来,新出台的规定正好对此进行了回应,它要求捐献器官的所有信息必须录入计算机系统,而且从该系统自动分配,这大大减少了被钻空子的可能。

        此外,另一种心理在于传统观念中对逝者遗体的尊重。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以及轮回转世等观念,都影响着国人对死后身体完整的要求。然而,相比于信任、观念等心理因素,器官捐献的更大阻力来自技术因素,即现实操作问题。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生前不同意捐献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其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器官,死亡后,其家属可同意捐献该公民器官。但在现实中,通常会出现“器官合适捐献,但找不到家属”或者“死者生前愿意捐献,但家属不同意”的两难局面。

        有器官捐献协调员就曾表示,如果有100个潜在的器官捐献者,约有50人器官条件不合格,器官条件合格但错过了最佳捐献时间的大约有30人,再加上10多个因亲属反对最终放弃捐献的,能够成功5个就算很高了。

        此外,另一个现实问题在于对死亡的定义。新出台的规定指出,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但“死亡”是指心跳呼吸停止后的死亡,还是脑死亡?医学上认为,获取遗体器官必须在心跳停止几分钟之内进行灌注和保存,否则便会因血块完全凝结而不适于移植。脑死亡患者可以通过人工器械维持呼吸,保持血液流动。所以,器官移植在脑死亡的情况下最具可操作性。但我国目前尚无“脑死亡”的立法,如果在脑死亡状态时摘取器官,可能被视为犯罪。

        因此,法律在保障器官分配公平性的同时,还需更加关注器官捐献获取的渠道来源与可操作性。卫计委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占器官来源总量的比例,由3年前的几乎为零提高到目前的23%左右。可见,公民捐献器官的意愿在显著提高,法律需要的是为这种意愿的实现提供更多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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