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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02日 星期五

    热点研究

    农业信用担保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秦红松 《 光明日报 》( 2013年08月02日   11 版)

    农业信用担保与农村金融及经济发展的关系

     

        农业信用担保是在农业信贷领域,为规避因农户等债务人与银行等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确保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方的信用及财产作为保证,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经济行为。农业信用担保实质是一种信用手段,既是融资的媒介,又是债权的保障,它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农户等借款人传递真实信息,降低了信息成本,银行也由此来判断农户等借款人风险的高低,因而可降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增强了信贷资金的安全。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在完全竞争的信贷市场中,农业信用担保机制增大了农户等借款人不偿还贷款的机会成本,促进了农户等借款人的理性投资;同时,农业信用担保增加了银行的信贷合作激励,当信用担保处置价值大于贷款本息之和时,银行在借款人违约后仍能得到足够补偿,其利润预期就会提高。

     

    国外农业信用担保的运行概况

     

        美国的农村金融是以商业金融机构和个人信贷为基础,以农业合作信贷机构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为辅助的复合型供给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农业信用担保方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抵押,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和住房,其中又以土地为主;流动资产抵押,主要包括大件消费品、设备和农产品;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专利、版权、动产票据、产权凭证、应收账款、股权等;担保机构贷款,美国的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属于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包括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和小企业管理局。除此之外,美国还拥有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和个人信征体系。

     

        法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由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土地信贷银行四家银行组成,其中,农业信贷银行在整个农村金融市场上居于主导地位。在这一金融体系下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合作金融下的信用担保,这是法国农民获得贷款的最主要方式之一;个人资产担保,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大型机器设备等;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担保,与之相配套的有良好的农业保险市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大量的农业合作社。

     

        日本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以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农户贷款的主要担保方式包括:政府主导下的信用保证保险担保;不动产抵押,主要包括土地抵押和林地抵押;动产债权担保,主要包括牛、猪、蔬菜等动产以及应收账款;自然人担保。除此之外,日本也拥有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以及动产评估和信用评级体系。

     

        孟加拉农村金融供给体系的核心是格莱珉银行,农业信用担保方面虽然担保品覆盖范围较广,但整个担保体系是以农户联保为核心,以土地等不动产担保和动产担保为补充,尤其是农户联保贷款是全世界小额信贷竞相学习的对象。

     

    国际农业信用担保发展的基本经验

     

        担保多元化应是未来农业信用担保发展的主流格局。伴随着农村居民资金需求的多样化和农户发展水平的差异化,单一的担保方式将难以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多元化的农业信用担保机制一方面可以满足资金需求的多样化,另一方面可以扩大获得贷款农户的覆盖面,上述国家的农民之所以能顺利获得融资,与其不无关系。

     

        非有形资产担保应是农业信用担保发展的方向。非有形资产担保也即除固定资产担保和流动资产担保以外的担保方式。农户有形可抵质押资产不足在各个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是各国农村金融发展共同面临的难题,因此,发展非有形资产担保应成为当前农业信用担保发展的方向。

     

        合理规避风险是农业信用担保发展成功的关键。国际上规避农业信用担保风险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成立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以帮助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者偿还资金;健全融资保险和针对担保机构的再保险机制,以减轻融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负担;强化针对借款人的信息收集监控和督促贷款偿还的工作机制。

     

        政府大力支持是农业信用担保发展的坚强后盾。政府对农业信用担保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对各类农村金融组织给予税收、财政补贴、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引导成立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不断健全各项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对各类农业保险的发展给予政策支持;直接出资成立政策性金融机构。

     

    对我国的启示

     

        一是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农村,实现农业信贷多渠道供给。二是加大担保方式创新力度,实现农户担保方式多元化,积极探索经营权、资产凭证、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大宗设施设备、农产品等抵质押融资方式,金融机构应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三是加快农村产权制度及配套体系改革,提升农户自我担保能力。四是积极发展第三方农业信用担保组织,实现农业信用担保主体多元化。五是加快保险业发展,实现农业信用担保风险的多途径化解。六是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实现农业信用担保的深入发展,对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一些农民财产权利和抵押限制条款进行适时修正,以逐步减少对农业信用担保形成的制度障碍,并尽快出台诸如《农业保险法》《农业信用担保法》《民间金融法》《农村信贷征信和违约惩罚条例》《农村金融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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