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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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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规制性和创新性

    作者:徐汉明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30日 07版)

        当前,我国检察文化建设步入了“探索发展、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新阶段,在提升检察机关的软实力、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今后一个时期有效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笔者认为,应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规制性和创新性。

     

    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

     

        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是指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及其群体组织能够利用一定的资源、制度规则及环境,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检察文化建设之所以要坚持主体性,是因为检察文化源于检察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检察文化建设从本质上讲是一项创新的事业,它内在地要求“以人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反对将检察官物化、客观化、工具化,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及其群体组织主体性的发挥为原则。

     

        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体现为不同的层次,具体而言,在组织机构层面,检察机关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在群体组织层面,体现为检察人员结成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群体组织,如检察官协会、检察官文化艺术联合会等;在个体层面,全体检察人员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不同层次的主体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具有不同的功能,需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在组织机构层面,需强调统一性和指导性;在群体组织层面,需强调组织性和协调性;在个体层面,需强调创造性和灵活性。

     

        坚持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对检察机关来说,需要高度重视检察文化建设,切实担负起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责任,在制度安排、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等方面为检察文化繁荣发展创造条件,鼓励和尊重文化创新;对检察官群体组织来说,需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积极发挥联系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检察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检察人员个体来说,需要以主人翁的精神自觉参与检察文化建设,积极主动地将检察文化价值理念入心入脑,在检察活动中遵守与践行检察精神理念的要求,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

     

        坚持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还要坚持以检察人员为核心,体现为检察人员服务的宗旨,真正实现全体检察人员“共建共享”检察文化。检察人员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要素,既是文化建设的主要依靠力量,又是文化建设的主要服务对象。坚持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性,需要积极用检察文化化育检察人员、优化检察行为,塑造优秀的检察官价值观念,全面提高检察官素质。

     

    检察文化建设的规制性

     

        制度是规范与约束人们行为的集合规则,制度安排则是制度的具体化。现阶段,我国检察文化建设制度安排存在供给不足、地方化倾向突出、执行力较差、实施机制僵化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制度体系,确立检察文化建设的统一规则,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保障,不仅必要,而且十分紧迫。检察文化建设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组织管理制度安排。即设计与架构检察文化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它是检察文化建设制度创设的重要活动。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健全检察文化建设管理制度,明确检察文化建设层级组织领导的职责,规范检察官文联等检察文化建设载体的组织与运行等。

     

        保障制度安排。即设计有关检察文化建设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等制度安排体系结构、运行机制及其相关要素。保障制度安排既要注重健全结构、优化功能,又要确立服务为先的理念,讲求针对性、增强时效性,注重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物质、经费等保障,加强对检察文化建设经费投入的监管,积极倡导为检察文化建设服务的理念。

     

        实施制度安排。即针对开展、落实检察文化建设所进行的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包括:设定检察文化建设的目标要求、设计载体平台及其运行的方式方法等。这就要求检察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体制,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层级管理。具体而言,要针对检察文化建设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制度与载体平台建设规划,建立科学的权责机制,并建立吸引检察人员和公众参与检察文化建设的机制和制度。

     

        评价制度安排。即对检察文化建设成果进行评估、考核和检验的一种制度设计。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并形成分析与应用评价结论的制度,完善评价工作对接检察工作的机制。

     

        上述四种内容构成了检察文化建设制度安排的主体,虽其内容有分殊,但其主旨均在于引导、规范和约束检察文化创立、发展与相互整合的制度结构体系及其实践活动,纠正和防止宏观决策有力、微观掣肘减力等不良倾向。

     

    检察文化建设的创新性

     

        创新是检察文化发展的内在属性和必然要求。作为检察人员群体实践的文化形态和成果,检察文化必须坚持创新性,坚持在实践中发展完善。

     

        坚持“四位一体”的发展模式。检察文化建设实践模式创新,需要坚持“服务、理论、载体、保障”紧密结合、共融共生的“四位一体”发展模式。服务是核心,即检察文化建设要始终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服务于检察队伍建设,服务于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高;理论是根本,要加强和改进对检察文化理论与应用问题的深入研究,为检察文化建设的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紧紧扣住检察中心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实际,紧紧抓住制约和影响检察文化发展繁荣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增强检察文化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指导性;载体是关键,要坚持把服务检察人员的文化需求和满足社会公众对检察文化的需求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开展形式活泼、寓教于乐的文化活动,持续加强检察机关办公场所法治文化建设,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文化管理,积极营造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保障是基础,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把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检察机关公用区域的文化设施建设,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官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为检察文化的繁荣发展提供保障。

     

        健全检察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当前,需要以机制、载体、方式方法创新为主体,以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载体,大胆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思路、做法与工作机制,丰富检察文化的实现形式。一方面,要不断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理论研究、考核评价、成果转化与传播等方面的机制与制度创新。另一方面,要通过积极开展“创学习型检察院、做学习型检察官”等活动,不断加强检察文化的载体建设和方式方法创新,不断增强检察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辐射力与影响力,使检察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拓展检察文化建设的深度和广度,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作者系湖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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