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传媒应该如何良性互动?这本是一个老话题,如今重新拿来专门讨论则别具意义,因为时代大环境已然发生变化——人类已经进入网络社会,司法与传媒在同网络相结合的过程中呈现出巨大反差。
一方面,传媒已经插上了网络的翅膀,全媒体、新媒体和自媒体等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传统媒体以前就是单纯的广播、电视或报纸,现在则是同网络的全方位融合,数字广播、移动电视、数字报纸、新闻网站、社交网络、博客、微博、微信等都使得新闻自由度有了显著提高。“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这是传媒的新生态。一个大事件发生后,人们从被动地接受新闻变成及时地互动、深入地评论甚至人为地“炒作”,这些都是网络带给传媒的新变化。
另一方面,司法同网络却相隔遥远。传统观念认为,司法是保守的力量。盖源于此,司法在顺应网络潮流方面步伐总显迟缓。虽然有一些审判机关开设了机关网站,实现了部分判决文书的网上公开,有的还开设了微博,但实际效果不太明显。即便在司法系统内部,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成功推进侦查信息化相比,审判机关开展司法信息化也是相对落后的。
传媒为网络而变,司法却对网络不够重视。两者的差异足以说明司法与传媒关系在新时代的失衡。其实,这仅仅是一种表象,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传媒与网络结合而更代表了民意(至少是网络民意),司法同网络疏远而远离民意。两者一旦在某个司法案件中对立起来,就不仅仅是司法同传媒之间的博弈,而且也是司法同民意之间的冲突。
那么,在网络时代如何重塑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从学理上讲,大体有三种选择:“禁”、“限”或“变”。简单比较,优劣便知。
首先,“禁”是不可能的。曾几何时,只要什么东西影响了惯常的社会治理,有关部门就“禁令”一举。现在也有人极力主张制定新的“庭审规则”或“媒体和司法关系准则”,试图推行“禁止微博直播庭审”的新政。更有甚者,花了很大力气去搜寻国外的类似禁令,期望证明此乃国际惯例,结果自是徒劳无功。实践证明,司法“禁”不了网媒。如今许多隐蔽性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当事人、律师或参加庭审的群众完全可以通过各种不会被发现的方式录播或直播庭审,掀起社会上关于司法案件的新闻狂澜。网媒是前台,背后有无数个网民,司法机关又如何能够禁止民意的监督呢?
同样,“限”也是不可行的。有人主张,法律专家和传媒贤达们群策群力,认真梳理一下司法与传媒打交道的界限,为网媒报道司法案件建立一系列的规则、指引、底线。诚所谓“可以评说,不可胡说”,这一度被奉为经典。然而,规则非闭门造车之功。当前网络媒体进入司法领域还是一种转型期现象,远远未到成熟期或稳定期。这时要打造规范司法与传媒之间关系的“铁笼”,只能幻化为“乌托邦”。
由此可见,“变”是唯一可采的方案。网络时代潮流浩荡,因而要“变”的是司法不是传媒。司法显然不能自外于历史大势,它必须面向网络积极进行自我转变,迎头追赶传媒的网络化水平,以达到新的平衡。
——司法随网络而变,需要积极转变观念。网络化使得传媒跟民意更贴近了,甚至裹挟了部分乃至主流的民意。“谁轻视网络,谁就可能是‘弱势群体’”,这是因网络事件而落马的很多官员的深刻感悟。对于权力机关而言,也是如此。今天一些法院面对网络新闻事件应对乏力,表面看起来是没有处理好同传媒的互动,从深层次上讲则是没有处理好同民意的关系。
——司法随网络而变,需要建设一支信息化队伍。现在我们法院的工作人员普遍不太懂网络,他们不知道传媒能够借助网络做什么事,也不知道法院能够通过网络做什么事。没有专门的信息化人才,司法恐怕很难打开通向网络的窗户。近些年,公安机关建成了全国性的网络警察队伍,检察机关也建立了部分的网络检察部门,专门人才对于推动公安和检察信息化功不可没。而全国的审判机关何时建设懂网络的队伍,如公共关系官或公共信息官等,值得期待。
——司法随网络而变,需要使用必要的信息化手段。网上的信息很多,涉及司法的信息也是铺天盖地,其中最值得关注的还是有关法院的负面消息和大案信息。它们可能是自发的消息,也可能是炒作的消息;它们代表了特定时期的网络民意,也昭示着网络民意的未来走向……具体如何收集和判断网络民意,司法人员要大胆使用诸如网络舆情分析之类的技术手段。
——司法随网络而变,还需要清醒地认识司法信息化的终极目标。转变观念、建设队伍和使用新方法,不是司法面对网络积极转型的权宜之计,也不是为了简单实现司法同传媒的良性互动。网络的最大特点就是开放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采用的是分布式的网络体系。我们呼吁司法的触角走向网络,让司法的力量和声音在网络上彰显,归根到底是要走向开放的司法,甚至是透明的司法。它理应成为深刻反思网络与传媒的关系所附随的美好愿景。唯有如此,司法才能获得民意的支撑与监督;也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司法与传媒力量的再平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