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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14日 星期五

    专家学者评论·刘海峰专栏

    维护高考秩序须加强立法

    刘海峰 《 光明日报 》( 2013年06月14日   02 版)

        今年高考,某些省份使用了“史上最严”的安全检查措施,每个考室都安装了监控探头,每个考场都用金属探测器检查每位考生,不仅手机,连所有带有金属的物品都不允许带进考场,除非体内装有牙套等且医院开具证明。

        然而,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吉林省榆树市,高考前买题卖题已成公开的秘密,今年试图作弊的考生将答案接收器藏在鞋底、腰间、裤衩里,还有一些教师公然唆使学生舞弊。另外,6月8日高考最后一门考试结束后,湖北省钟祥市第三中学门口甚至发生了近百名学生及家长围堵监考老师的事件,而原因仅仅是因为这些外地监考老师严格安检,收缴了一些通讯工具和作弊仪器,使部分考生的作弊行为未能得逞。

        有考试就可能有作弊,即使作弊行为可以杜绝,作弊的念头和心理也不可能消亡。一部中国考试史,就是制度与人较量的历史,就是法治与人治的角力史,或者说是一部考试作弊与反作弊的历史。防止考试作弊,除了加强正面教育、采取技术措施以外,还需从法律上加以防范。要遏制大范围的作弊,只有从制度设计和立法方面来着手。严肃法纪,惩处高考舞弊案件,是维护高考制度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必要措施。

        公平公正是考试制度的灵魂,而考试违纪是对考试程序公平的严重挑战。近年来,随着防范考试作弊难度的加大,加强考试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为了规范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试安全,保护参与考试的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很有必要制订考试法。2007年5月,重庆市公布了《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在此前后,有关部门也启动了教育考试立法和国家考试法的制订工作。

        然而,由于现在各行各业越来越多地采用考试手段来测量、评价人才,考试活动几乎是无所不在,制订一部综合性的全国考试法牵涉面很广且非常复杂,难度很大,所以暂时耽搁下来。

        其实,中国的考试有其特殊性,从中国的考试历史到考试现实来看,既有考试立法的必要性,也有考试立法的可行性。中国是考试制度的发源地,是一个考试古国,也是一个考试大国。同时,考试作弊问题也十分突出,而作弊行为被抓到以后,除非是泄题等严重的作弊行为,可以引用泄露国家机密罪来量刑以外,许多考试作弊行为因为无法可依,结果往往不了了之。

        作弊成本太低,就很难制止作弊行为的蔓延。据报道,今年榆树市购买高考答案者,多是摸底成绩较差的考生,作弊的动机都是希望孤注一掷以便能上本科。一些考生安检过不了关,没有任何惩处措施,只是出来跟家长一起更换衣服或鞋子。而一旦蒙混过关,便可能作弊成功。可如果被发现夹带就会依法受到惩处,就能在相当程度上对作弊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因此,考试立法不宜缓行。即使综合性的国家考试法一时难以出台,也应先行制订“国家教育考试法”或“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作者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考试研究中心主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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