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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01日 星期六

    传媒与社会

    “自净”“他净”与谣言治理

    作者:王君超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01日 09版)
    用法律和监管遏制网络谣言 宋红冰/CFP

        上周,台湾,董姓女子因发布便当店拒售盒饭给菲籍劳工的网络谣言,涉嫌违反社会秩序,而被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同时,涉及另一起“便当文”造假和散布谣言的《立报》记者和《四方报》总编辑也先后辞职。

        也是上周,北京市丰台区警方对外通报:近日利用互联网散布、传播京温商城安徽女青年“离奇死亡”谣言,并引发严重后果的彭某等13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盘点两岸对以上谣言事件的处理过程,不禁令人想起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当谣言来袭,是主动辟谣还是坐等网络“自净”?

        “自净”一词源出佛教用语。佛教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偈子:“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自净其意”的意思是:通过自觉的修为来净化自己的思想意念。网络的“自净”功能有着与此相似的意思,即认为网络无需通过外在的力量予以规范,仅仅通过自身的运行和网民的自发“对话”,就可以消除谣言等违法、不良信息,达到“自身净化”的目的。

        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看,“网络的净化功能”有一定理论依据。在网络这个复杂、开放的巨系统中,存在着大量自组织行为。亿万网民通过信息交换和观点的“涨落”,使网络信息从混乱走向有序,从混沌走向清晰。系统科学还借鉴生物学上的“自创生”(Autopoietic)概念,阐明系统在没有外力干预下的自我创造、自我产生和自我形成能力。

        在微博传播系统中,网民通过正常的信息分享和沟通对话消除谣言,就属于典型的“自组织”;由微博用户自发组织形成的辟谣组织,属于“自创生”;由网络管理部门或微博运营部门进行的辟谣,则属于“他组织”范畴。从辟谣效果的角度来说,微博用户自发的辟谣属于“自净”;由“他组织”发布的辟谣信息,则属于“他净”。

        网络“自组织”发挥辟谣的作用,凸显了网络的自净功能。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是:网民在转发和评论的过程中,通过对信息的甄别、比对和个性化的评论,可以实现多元信息的共享和“涨落”,并进而消除信息的不确定性。

        从网络善治的角度来说,未来的微博管理应主要依靠网民的自我管理。管理部门“无为而治”,固然是一种节约管理成本的理想状态。但是,鉴于当前的微博还是一个真伪并存、泥沙俱下,充斥着大量“水军”言论的舆论场,又是一个各方意识形态争斗的场域,加上微博用户的媒介素养参差不齐,使得实现“理想的传播情景”还是一个遥远的理想。所以在现阶段,谣言治理不能只靠“自净”,而应与“他净”并举。当然,这里所说的“他净”,是指实事求是地澄清事实,而非掩耳盗铃式的“自我声明”。

        回溯两岸对两起谣言事件的处理过程,可发现一个共同点——警方都是在谣言大面积爆发后介入调查,并将其上升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秩序”的法律高度,予以从严、从快处理。这无疑是用“他净”的方式来澄清事实,终结谣言。

        太多的网络谣言案例说明,现阶段的网络“自净”可以期待,但不能依赖。坐等谣言泛滥才去被动辟谣,就要冒较大的风险。而片面强调或故意夸大网络的“自净功能”,并以此为借口排斥主动、积极的辟谣,必定造成谣言的失控。总之,与其陷入“自净”“他净”的非此即彼二元思维,不如双管齐下,辩证施治,寻求更完美的谣言治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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