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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21日 星期二

    学术笔谈·哲学与生活

    《 光明日报 》( 2013年05月21日   11 版)
    江怡
    圣地亚戈·扎巴拉
    厄尼·勒坡尔
    马修·斯通

        编者按

     

        西方哲学始终强调哲学与生活的密切关系,以各种方式致力于思考如何用哲学的方式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当代西方哲学家们更是把对现实生活的关注提高到本体论地位,突出了生活世界对哲学思考的基础性意义。为了及时反映当代西方哲学的最新发展,我们特别约请了三位中、西方哲学学者撰写文章,他们分别通过存在与事件、语义与语用、知识与信仰的关系,展现了当代哲学全面介入人类生活的独特视角,阐明了哲学思考与现代社会的密切联系。

     

    知识与信仰

     

    江 怡

     

        1996年,著名法国哲学家德里达在《信仰与知识》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今天还敢于毫无顾忌和胆怯地谈论“单数的”宗教吗?或者说,宗教回归是否就是把信念规定为“极端主义”、“完整主义”或“狂热”?这个问题引发了当代西方哲学家们对信仰的重新认识。2001年10月,在“9·11事件”一个月之后,著名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在德国书业和平奖颁奖仪式上的答词中明确指出,世俗化社会与宗教信仰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突出问题,如何处理这个矛盾需要包括哲学家在内的思想者们深思。如今,“9·11事件”已经过去十多年了,但哲学家们对知识与信仰之间关系的讨论似乎才刚刚开始。

     

        在当代英美哲学语境中,哲学家们对知识的讨论始终是一个热点问题。作为西方哲学重要传统之一,知识论在当代哲学中表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知识问题与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心理学、人工智能、认知科学等不同领域中的前沿问题密切相关,了解这些前沿问题成为有建设性地讨论知识问题的前提条件。但知识的性质问题却始终困扰着哲学家。

     

        柏拉图传统的知识定义自遭到盖蒂尔反题的挑战后,当代哲学家们主要形成了四种不同的辩护思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思路都是基于信仰或信念作为知识的可靠来源和根据。其一是基础主义,认为所有被证明为真的信念都将最终得到基础信念或预设的证明,而这些基础信念或预设并非是在证明而是在断定无需逻辑证明或经验证据的信仰。因此,基础主义明确试图依赖于信仰而解决知识定义中面临的无限后退问题(即对怀疑论的自我否定)。其二是一致主义,认为得到证明的真信念最终可以得到其自身的证明,因为信念系统本身是内在一致的,因此这个系统中的信念就构成了知识。这显然是以未经证明的信念系统取代未经证明的信念基础,但接受了一套信念系统,也就意味着把这个系统作为整个信仰加以接受了。显然,这种主张最终仍然是以信仰作为信念系统的标志。其三是可靠主义,认为得到证明的真信念不是由其他信念加以证明,而是由于使用了可靠的信念构成机制。然而,何谓可靠的信念或不可靠的信念,以及信念构成机制的可靠性又如何得到证明,这些问题导致了可靠主义必须诉诸于作为信念基础的信仰,作为可靠性的根据。其四是无限主义,认为从来就没有对知识的恰当证明,对信念本身的证明会直接导致怀疑论。但是,由于怀疑论对一切知识的否定应当导致怀疑论本身的自我否定,因此,无限主义只能通过对信仰的接受从而保留怀疑论的存在。此外,要同时放弃怀疑论并承认无限后退问题,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因而,要解决无限后退问题,无限主义就必须求助于其他的解决方案,其中主要方案正是依赖于信仰。由此可见,以上四种解决方案都是从信仰中获得知识性质的理解。

     

        当代哲学家们对知识与信仰关系的解释,还取决于他们对信仰概念的进一步理解。许多哲学家从宗教意义上理解信仰,把宗教信仰解释为对某种宗教信条所接受的某些信念,这些信念是无需任何证据而相信为真的,或者是无需任何证明而得到确信的。也有哲学家把信仰解释为确定的信念,试图用可靠性和诚实性说明信仰的性质。无论对信仰概念作何解释,似乎所有哲学家都把信仰与信念联系起来,特别是宗教哲学家突出了两者的逻辑关联。然而,近年来,两者之间的明显区别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宗教哲学中,“信仰”往往被解释为接受了关于神、自然或宇宙特征的主张,而“信念”则是相信命题或陈述为真的心理状态。在认识论中,“信仰”被看作与知识的有效性无关,仅仅是我们接受理性真理的德性,但“信念”则是可以成为知识基础的命题或陈述。

     

        美国哲学家尼尔森和费利普斯曾把维特根斯坦的宗教观点解释为一种信仰主义,认为宗教在逻辑上割裂了生活的其他方面,而且宗教概念和讨论根本上是自我指涉的。但这种观点受到了著名美国哲学家普兰廷加的基础主义的批评。根据基础主义的观点,我们的所有信念最终都依赖于根据信仰所接受的信念,这些信念被称作特别的基础信念。这种基础主义又被称作“改革认识论”,以美国哲学家普兰廷加、阿尔斯顿、沃特斯多夫和瑞恩等人为代表。他们认为,个人完全可以合理地信仰上帝,用于确信这一点的根据不仅来自演绎逻辑的证明,也可以来自外部的事实证据。据此,这种认识论也被称作“外在主义”或“证据主义”,这种主张主要依据我们对事实本身认识的有限性,运用数学的概率运算方法,得出基于信念的知识的有限性和基于基础信念的信仰的无限性的结论。他们诉诸于最好解释的推理,这种推理的策略是追求对事实解释的最佳选择,而不是追求可以得到事实确认的真理。

     

        著名英国哲学家罗素曾在《宗教信仰会治愈我们的烦恼吗?》(1954)一文中指出,“哪里有证据,哪里就不会有人谈论信仰。我们不能把2+2=4或地球是圆的说成是信仰。只有在希望用情感代替证据的时候,我们才会谈论信仰。”以发表《自私的基因》而著名的英国进化生物学家道金斯提出了“文化基因”概念,认为每个文化中的个体都会对自身文化的复杂观念提出自己的解释,而各种不同解释中都必定包含某些共同的内容,正是这些内容使得解释者成为自身文化的复制者。道金斯在《科学是一种宗教吗?》一文中批评了通过特殊的信仰而使得所有信仰普遍化的做法,而这些特殊的信仰恰好是与科学证据直接冲突的。道金斯把信仰看作是没有证据的简单信念,是未经积极思考的过程。他认为,这种信仰活动只会蜕化我们对自然世界的理解,而使得人们完全根据个人的思想以及或许扭曲的知觉对自然作出判断。

     

        由此可见,如何对待知识与信仰的关系,对我们仍然是一个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江怡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院长,主要著作有:《维特根斯坦:一种后哲学的文化》、《思想的镜像》等。)

     

    存在与事件

     

    [意]圣地亚戈·扎巴拉  

     

        自著名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的《对哲学的贡献》于1989年出版以来,西方哲学界对事件的形而上学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哲学家们从不同的研究领域和方向讨论了事件的本体论性质,比如法国哲学家德里达的解构性、美国哲学家戴维森的分析性或者法国哲学家巴迪乌的数学性等。但对事件的最新哲学关注,不仅限于对意外事件(如9·11事件)、希望(如奥巴马的连任)和曝光(如维基解密)的讨论,更是在于担心人的存在本身遭受动摇。这些事件所带来的动摇,通常被解释为一种形而上学知识体系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又被看作是服从于现存的结构安排,也就是事件得以产生的现实条件。根据这种解释,一旦事件成为一个问题,这并非由于事件的本体论地位受到威胁,而是因为事件本身具有的或许可能带来改变的潜力动摇了现存的条件。因此,促使戴维森或巴迪乌这样的杰出哲学家把事件讨论限于他们的语言哲学或数学哲学之中,其根源就在于,他们担心受到事件的不可预见性的动摇或瓦解。与此相反,诠释学的本体论则被看作是能够为事件带来未来解释的一种思想。这种本体论来自于海德格尔的存在学说,但根植于西方哲学中的诠释学传统。当代重要的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是对这种本体论的最主要说明者,他的后继者如著名意大利哲学家瓦蒂莫等人更是把这种本体论当作解释事件的存在意义和存在本身的未来性的基本原则。这里的“事件的存在意义”,是指如何解释事件的呈现反映了我们对存在本身的担忧;而“存在本身的未来性”,则是指事件的呈现对存在意义解释的开放性。

     

        诠释学的本体论是针对传统的科学形而上学的反叛,是对力图维护现有制度的保守性解释的放弃。虽然近代哲学革命带来的是从古典思维方式的思想解放运动,但这种哲学传统仍然坚守维护科学的客观性信条,并力图把一切事件的呈现还原地解释为启蒙运动以降的理性原则失效的结果。这种传统在当代哲学中最为明显的代表是美国哲学家约翰·塞尔的解释活动,在他看来,哲学应当是采用科学的方法把我们的概念加以清晰地论证,由此最终应当放弃自我(包括自由意志)的概念。然而,这种观念在当代欧洲大陆哲学家那里却被看作是一种科学沙文主义的妄想。在海德格尔和德里达看来,如果存在本身总是可以完全摆脱哲学的预期安排,那么,这种摆脱的自由并非意味知识无法获得存在,而是意味一种转变知识的机遇。但只有当哲学成为一种有变化能力的思想时,这种转变才会发生,也就是可以欢迎事件的不可预见性。诠释学始终是一种具有变化能力的思想,它的任务就是要不断质疑知识,而不是追求知识。

     

        历史地说,诠释学的传统提供了一个关于解释的思想方式,而不是关于理解的方式。在诠释学哲学家们看来,理解与解释的区别十分明显:前者需要一种主导性的规则,而后者则是借助于各种不同的规则。德国哲学家舒曼认为,解释中的无政府状态并非意味规则的不存在,而只是说规则并非唯一。诠释学的具有变化能力的思想,化解了希望得到全部说明的理想,这寻求的是用关于我们存在的解释性行为代替对事实的维护。这样,“此在”(Dasein,即海德格尔意义上的“当下存在”)对解释的寻求就不是为了理性的目的,而是出于存在的需要。在这种意义上,如果无法成为自主的解释者,那么人的存在就仅仅是生产和消费系统中的统计学数字,而不是作为一个人的存在。当代诠释学的作用就是在破除现存的思想制度的同时,为人类的存在提供一种可以面对各种事件的不可预见性的解释方式。对此,瓦蒂莫说,诠释学“承诺要守卫人类在地球上的生存。生命的延续需要对存在的事件保持开放。存在的历史、解释的历史和世界观的历史、开放的历史或范型的历史,是一回事情。”

     

        根据这种诠释学的解释,真理并非可靠的权威,而应当是在历史中的、开放的事件;真理只是在冲突和自身设立的开放空间中才能确立自身。相反,科学并非真理的发生,而是对已经开放了的真理领域的培育。因此,事件的呈现恰恰是对一切以科学为目标的哲学的威胁,对诠释学本体论来说,事件却代表着变化的机遇,也就是进一步解释的可能性。在这种意义上,对当代欧洲大陆哲学家来说,哲学面临的最新问题不是受到事件的动摇,而是对受到这种动摇的担心。这种担心使得形而上学家们制造了一个逃离差异、他者以及民主实践的避难所。马克思所言的哲学改变世界的任务,被当代哲学家们解读为首先需要思想的改变,而正是这种改变,带来了能够产生事件的存在性知识。诠释学的本体论被看作对关于存在的事件保留了开放和宽松的态度,使其摆脱了无法超越自身而奠基的避难所,并能够理解为对未来开放的关于存在本身的解释性活动。

    (圣地亚戈·扎巴拉 著名意大利哲学家,目前担任西班牙巴塞罗那大学哲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诠释学、存在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等,代表著作有:《分析哲学的诠释学性质》(2004)、《存在的遗产》(2009)、《诠释学的共产主义:从海德格尔到马克思》(2011)等,并主编《虚无主义与解放》(2004)、《宗教的未来》(2005)、《诠释学的后果》(2010)等。
    )

     

    语义与语用

     

    [美]厄尼·勒坡尔 马修·斯通

     

        日常对话是在对话者双方之间完成的。判断对话是否顺利完成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听话者是否理解了说话者的意图并带来相应的行动。在语言学中,说话者的意图和由此产生的行动被分为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一个是关于语言内容和使用规则的语义学研究,一个是关于言语行为和对言语行为解释活动的语用学研究。根据这种区分,我们关于语言的知识主要来自说话者的意图,考察说话者如何使用语言规则表达自己的意图。然而,我们知道,实际的言语行为所包含的内容远远多于话语的内容和语言的规则。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注意到言语行为不同于一般思想表达的特殊性,试图用“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解释言语行为的重要特征。美国著名哲学家塞尔随后更加详细地讨论了各种言语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但这些研究似乎都没有涉及到听话者理解言语行为的条件,因而也就忽略了听话者对所接受到的话语内容的推论过程。

     

        事实上,当我们听到某人说“递给我桌上的那本书”时,我们就可以由此推论,他是在提出一个要求,并能够理解他所要求的内容。而要理解说话者的话语,就需要我们知道说话者试图用这个话语内容所要表达的意图。语用学的任务,就是要研究说话者表达的内容如何在当下的对话中达到刻意的作用。认识到这种作用,就包含了把说话者的话语和对话双方的合作目的及规范联系起来的推论。例如,听话者需要了解,只有在具体假定了说话者的目的和信念的条件下,说话者的话语才能被看作是一种合理的说法。而这些条件应当成为听话者赋予说话者的语用内容。

     

        在刻画说话者的行为时,语用学需要对与语义学不同的推理过程使用不同的原则。语用学原则描述了有目的的行动、合作式的行为以及有策略的互动。这些原则需要能够刻画语义规则的随意性。同时,语用推理包含了整体的解释性推论。虽然语义学与语用学有所不同,但一般认为,无论出自何方,所有的内容在组织对话的过程中都起着相似的作用。例如,对话者有时进行对话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对某个实际问题的答案。对话者要想满足整个目的,同样也可以使用得到语义学上清晰说明的话语,或者是使用可以间接地决定答案的语用内容的话语。因此,语义学和语用学都相关于我们关于说话者意图交流的信息内容的直觉。有时,两者可以共同解释说话者以话语方式对谈话的贡献。

     

        语义学与语用学的这种分工深藏于英国哲学家格莱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言外之意理论之中。根据这种理论,言外之意是指一种话语并非说话者明确说出但却可以从他说出的东西中推出的内容,只要假定他的话语本身属于对话语境中有理性的内容。虽然后来的研究对这个理论有了一些新的扩展,但基本精神仍然坚持的是格莱斯对语义与语用的区分,包括对语义知识的轻描淡写地刻画和对语用推理的系统描述,以及对话语在推进对话者谈话目的中所起作用的同等重要的说明。对语义学和语用学的这种公认的理解,不断提供一种关于语言和行动的常识观点。而这种观点的诱人之处就在于,它能够以简单有力的方式去说明语境中的话语解释。但同样令人疑惑的是,格莱斯的理论是否能够正确地解释超出了真值条件的话语解释。或许,真值条件语义学并不能穷尽说明语言规则,开放的解释推理也并不拥有优先的理性。话语在构成对话的过程中毕竟是起到各种不同的作用。这些因素都表明了简单地区分语义与语用对于理解对话并非是完全适合的。由此表明,格莱斯理论的论据和解释性作用以及随后的理论都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里的问题在于,一切所谓言外之意是否都是由对话者一方的开放性解释推论引发出来的。

     

        在许多情况中,说话者看上去是通过语言手段表达了额外的意义,而这些语言手段能够使他表明他意图说出的内容。例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会用客气的方式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图。但这种表达的效果却是因说话者使用语言的不同规则而各不相同的。这里涉及的内容远远超出了理性本身。事实上,某些语言特征(例如词汇、时态、外形、语调等)就使得说话者所能从事的话语方式变得更为稀松平常了,比如,讲故事、列单据、给证据、做比较、提建议、改错误等,而且使得代表所选择的解释的话语方式也变得更为稀松平常了。

     

        当然,并非所有的推论都是由语言的约定所引导的,有些则是需要在听话者那里得到创造性的、富有成效的推论,特别是在讽刺、挖苦、隐喻、笑话、暗示等情形中。由于这些情形并没有包含约定,但仍然可以产生说话者希望得到的效果,因此不少语言学家就把它们归结为言外之意。但这个观点受到了挑战。因为富于形容性的话语包含了各种策略,它们使得我们探索交往行动中不同方面的想象之物,以不同方式体会我们在探索中所发现的各种事物。这些策略并非是对理性原则的不同应用,而说话者通过这些解释性实践以及通过这样一些期望所得到的内容,也并非在格莱斯意义上可以得到推断。特别是,我们应当把非字面的说法看作是对听话者提出了一种邀约,使得思想按照某种方式对话语本身产生想象的结果,并能够感受到思想所提供的洞见。这里所包含的思想是变化多样的。例如,讽刺就是一种永无止境的邀约,使得我们可以探索话语的通常含义,把它看作是对谈话意义的颠倒。

     

        我们可以承认说话者诉求的是我们可以理解的意向活动,但我们对说话者的理解通常是通过回忆而呈现的,来自于他们的话语所产生的洞见。我们所从事的应当是话语本身,而不是格莱斯所提供的其他方式。这一过程是无法用关于说话者意图的直接推理加以刻画的。

    (厄尼·勒坡尔美国著名哲学家,罗格斯大学哲学系教授,罗格斯大学认知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在语言哲学、哲学逻辑、形而上学和心灵哲学等领域发表了大量论著,主要著作有:《意义与论证》(2013)、《意义、心灵与物质》(2011)、《语言转向自身》(2007)、《戴维森的真理理论语义学》(2007)、《戴维森:真理、意义与心灵合理性》(2005)等。)

    (马修·斯通 美国哲学家、认知科学家,1998年在美国宾州大学计算机与信息科学系获哲学博士,后长期在罗格斯大学认知科学研究中心任教,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和德国波兹坦大学担任客座教授。他主要从事人—人和人—机对话中的意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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