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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11日 星期六

    争 鸣

    搭建建设性共识的平台

    芃如旧 《 光明日报 》( 2013年05月11日   12 版)

        从微博上爆出“悟空救师傅”以来,媒体和公众高度关注兴教寺整治事件。“拆迁”、“申遗”、“商业开发”、“曲江模式”这些被加工过的词汇,在展开其内容之前散发出某种负面气味,触动了在人们意识深处留下的情绪,舆论风向几乎是一边倒的反对之声。

        经过一段时间各级文物部门的澄清和大众媒体的梳理,大约公众已经得知以下信息:“师傅”本无恙,所谓“拆迁”,计划拆除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违法建筑;从文物部门公布的整治计划图上可直观:拆除体量仅占整个兴教寺的一小部分,而并非此前爆出的“三分之二”。

        然而关于此事的争议并未完全平息,网络上谴责声依然此起彼伏。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来梳理,很多谴责声都大有可商榷之处。

        一、最首要的是不偏离事实和逻辑。

        一事当前,先问真假,再断是非。暂时搁置价值取向的异同,通过不断地回顾事实,厘清逻辑,不少观点本身已站立不稳:比如“保住一座有僧人的兴教寺”,首先从目前各方给出的信息,无法看出整治后将完全排除原僧团对兴教寺的使用;其次峨眉山、青城山等富含宗教因素的世界文化遗产地,各个宗教活动场所现依然香火鼎盛,信众络绎不绝,如何能推测出申遗必定会驱僧离寺的悲观结论呢?兴教寺依然还是“一座有僧人的兴教寺”,那谈何“保住”呢?

        有观点从僧团生活需求可能无法完全保障角度,来反对拆除违法建筑。笔者认为从常识角度仔细推敲,所谓“生活需求”的合理性、合法性也值得怀疑。经询西安市宗教局,兴教寺目前驻寺合法登记的佛教教职人员仅为29人。29人的生活需求是否真的已经超出兴教寺原有几千平方米建筑的容纳能力?

        “坚决抵制一切以宗教场所为敛财工具的短视行径”、“以破坏遗产方式申遗,实属讽刺”,这类诉诸意志的观点,很煽情,心中的天然正义感让人不由地涌起响应号召的冲动。但细推敲,其逻辑前提是已经断定:申遗整治即等同于以宗教场所为敛财工具的短视行为,兴教寺整治即是破坏遗产。这类判断实际上是一种未经证明的,并非“显然如此”的可能性猜想。建立在猜想基础上的批判,其逻辑的跳跃是可疑的,使争论偏离了事实本身,确切地说是停留在“莫须有”的心理层面上了。

        二、最重要的是坚守法律底线。

        排除了事实和逻辑的陷阱,争议依然反映着保护文化遗产、主张宗教需求、反对商业化经营等多种良好价值取向的紧张关系。那用什么样的是非标准去考量这些价值体系在兴教寺“申遗”整治这一具体情境下的排序?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法律底线。

        1982年颁布及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均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基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的重大价值,为了谨慎起见,特殊情况需要在其范围内建设,必须经国家最高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宗教管理条例》也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征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此次“申遗”要整治的对象正是未经任何文物部门或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同意的违法建筑。况且,此前西安市文物部门停止违建行为的诉讼主张,已经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保护文物,整治违法建筑,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应有之义!

        三、最需要的是克制、谨慎的态度。

        在事实、逻辑能辨别的真假和法律底线可排除的是非之外,依然存在广阔的探讨空间:兴教寺事件妥善解决的可行路径在哪里?如何营造文化遗产保护与使用的良好体制?如何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成功经验?

        兴教寺事件本可以成为通过充分、公开辩论,逐步达成建设性共识的平台。但遗憾地是,看到的大多是:“没有文化内涵的申遗还有什么用呢”、“佛教尊严能谈判吗”、“坚拒异化‘圣物’为‘文物’”等这样带着“你死我活”架势、缺乏克制、情绪充沛的标签战,一些名人也被发动简单加入。标签战的后果很可能是理性离场、公权力转入幕后粗放处理。我们能否尽量以克制、谨慎的态度展开公开辩论和探讨,让文化遗产保护议题走得更深入一点?毕竟,兴教寺事件里面,除判断题和是非选择题外,更有一道道需要解答的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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