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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08日 星期一

    地震预警:抢出生命的“时间差”

    《 光明日报 》( 2013年04月08日   06 版)

        4月1日,中国地震局宣布面向公众启用自动地震速报服务,中国地震台网将通过手机、网站、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向全社会实时发布地震信息。

     

        有了这个速报系统,地震发生后,社会公众了解地震信息就方便了很多。但社会公众更关心的是,地震是否可以被准确预报?前段时间一度成为“热点话题”的地震预警,和只有一字之差的地震预报,是否是一回事?目前我国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现状如何?

     

        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副总设计师、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山有研究员。

     

    地震预报是公认的世界难题

     

        地震预报是对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的地震进行事先推测,分为经验预报和物理预报两种。

     

        “我国最著名的地震预报案例是1975年的海城地震,可是一年后发生的唐山地震,却残酷地证明了经验预报具有偶然性。”李山有说,每次地震发生前,现象都非常复杂,以前某次地震所确定下来的指标,在另一段时间、另一个地方可能又完全改变了。因此地震预报一直是公认的世界难题,而且短时间内难以取得突破。

     

        李山有认为,地震预报主要难在三个方面:一是地球的不可入性。“上天容易入地难”,目前人类的钻探能力还难以达到地震发生的深度,对地下介质的变化,我们只能通过地表的观测来推测。二是地震孕育的复杂性。三是地震发生的小概率性。对于同一个地区来说,破坏性地震之间的间隔时间是很长的,可能是几十年、几百年、上千年,而进行科学研究,需要有样本统计,足够样本的获取,需要很长时间,因此地震预报是一个长期的科学探索过程。

     

    地震预警不等于地震预报

     

        地震发生后,产生的纵波(P波)和横波(S波)同时由震源向外传播。纵波传播速度较快,但能量相对较小,通常不会造成破坏;紧随而来能量巨大的横波,却是造成危害性破坏的“元凶”。

     

        “地震预警就是利用这两种波的传播速度差异,自动检测到纵波后,快速估算出地震参数,抢在破坏性横波达到震中周边地区之前,通过电子通讯系统发布预测地震强度和到达时间的预警信息,使相关机构和公众能提早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李山有向记者解释说。

     

        一言概之,地震预警是在地震发生后但破坏性地震波到来前发出警告。与之相比,地震预报是在地震发生之前作出推测。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实质意义却截然不同。

     

        “通俗地说,地震预警就是要抢出两个‘时间差’,一个是纵波和横波传播的时间差,一个是地震波和地震信息传播的时间差。”李山有说:“时间差在一定区域内会形成几秒到几十秒的预警时间,距震中越远预警时间越长;地震级别越大,预警范围就越大,减灾效果也就越明显。”

     

        利用地震预警系统提供的数秒至数十秒预警时间,公众可以采取避震措施减少人员伤亡,重大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可以实施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次生灾害,如紧急制动高速列车、及时关闭燃气管线、关闭核反应堆、停止精密仪器运行等。

     

        据介绍,日本目前已建设有全国地震预警系统,欧盟和美国、墨西哥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建设了区域地震预警系统。2011年日本3·11特大地震发生后,地震预警系统向受影响城市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了8秒至30秒的避险时间;东北新干线上27列高速运行列车及时制动停车,避免了列车出轨和重大人员伤亡。

     

        地震预警系统减灾效果明显,但并不是能够完全避免人员伤亡和震灾损失的“灵丹妙药”。李山有说:“地震预警的实质是一种超快自动地震速报,即在地震发生后,以空间换时间,利用最少的地震波信息快速估算出地震参数。因而,地震预警技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存在预警盲区、对中小地震减灾效果不显著、估算的地震参数和预测烈度可能存在偏差等。”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尚需规范

     

        李山有反复强调,对于地震预警的宣传不应过于片面,既要让公众了解预警的减灾意义,也要让公众了解预警的技术局限性和真实效果,千万不能把地震预警“神化”了。此外,地震预警信息具有高度的社会敏感性,公众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据了解,处于地震多发带的日本,出台了《灾害对策基本法》《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气象业务法》等多部法规,对地震预警信息收集、发布等进行了明文规定。

     

        “但我国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还需要规范,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发布条件、预警内容、发布对象、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都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一定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震级的地震、不是所有能监测到地震的人,都可以发布预警信息的,避免造成因擅自发布预警信息引发社会混乱等负面影响。”李山有表达了自己的担心。

     

        李山有认为,地震预警只是防震减灾系统中的一个手段,防震减灾还是要走综合防御的道路,构建起包括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以及恢复重建在内综合防震减灾体系,并着力提升建筑的抗震能力。(本报记者 何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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