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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3月15日 星期五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布

    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 不增加改革成本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3月15日 04版)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记者齐中熙)中国政府网14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并明确,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不增加铁路改革成本。

        批复说,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批复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本。

        批复明确,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研究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研究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继续明确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对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成本。

        批复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要加强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运输秩序,保证重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要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按期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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