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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3月08日 星期五

    光明时评

    选拔人才要摒弃“院校歧视”

    郭立场 《 光明日报 》( 2013年03月08日   06 版)

        就业等民生话题是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重点。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师范大学副校长王长华痛批学历歧视,“这两年,一些用人单位招聘时直接排斥普通高校毕业生,即使是毕业于重点大学的博士,也常常会因本科读的不是‘211’‘985’大学而被拒之门外。”王长华直言,这样的选人机制简单粗暴,直接损害了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发展权益。

        近年来,“院校歧视”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资料显示,七成多的高校毕业生遭受过就业歧视,90%以上的招聘广告中含有歧视性条款,许多毕业于普通高校的毕业生在就业起点上就面临歧视,连起码的公平展示、平等竞争的就业机会都难以获得,以致“同等学历不同等待遇”。

        在许多求职者看来,用人单位设置基本的、必要的招聘条件,可以理解。但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所提的条件与岗位内容并没有什么联系,只因学历就被排斥在门外,这难免让人不知道在就业时到底该“拼”什么。

        当前,社会上对人才的认识存在很多误区,除了学历偏见还有学校、专业偏见等。招聘的条件设置有利于提高选择效率,但偏见会让人将选择对象的某些特征或品质加以放大,掩盖了其他特征或品质,而这往往会影响认知的准确性,容易导致就业歧视和人才浪费。

        科学的选人机制应该让每个人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就业市场上,无论是“211”“985”高校,还是专升本、自学考试和成人高考,就应该一视同仁,不分什么专科起点、高中起点或是全日制、非全日制。现实中,一些岗位招聘时可以设置门槛,但这样的门槛要与实际需要对等,经得起公平原则的考量。目前,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基本上都是原则性规定,对什么是就业歧视、如何判断规避就业歧视、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及承担哪些责任等,还缺乏具体的规范,这使得受歧视的劳动者很难主张权利和获得救助。

        文凭不等于水平,学历不等于能力。要从根本上消除就业歧视,还是要立足于每个人“认真对待权利”,在制度和法律层面规制毕业生就业,以刚性手段纠正学历歧视的行为。因此,立法加强政府的人为干预非常必要,只有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才能为劳动者争取平等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只有让所有人都有机会角逐各类职位,“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的人才观才能成为普遍的规则,维护所有毕业生的发展权益,我们的社会才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拔更多优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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