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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3月08日 星期五

    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光明日报 》( 2013年03月08日   08 版)

        采访嘉宾:民建中央委员、环保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司长刘炳江委员

     

        今年两会,民建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提案》。“惟有如此,才能降低PM2.5等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满足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空气的普遍愿望。”谈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民建中央委员、环保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司长刘炳江委员坚定地表示。

     

        现实情况发生了变化

     

        记者:提出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基于怎样一种考虑?

     

        刘炳江: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并颁布实施的,2000年作了修订,它们对当前以细颗粒PM2.5、臭氧等为特征的区域性污染并没有涉及。自2000年以来,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也急剧增加,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参照国外的大气污染立法案例,有必要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从法律层面更加严格、具体地对工业、机动车辆、居民生活等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提出防治措施。

     

        彻底照搬国外做法不现实

     

        记者:国外关于清洁空气的立法案例对于我国有何借鉴意义?

     

        刘炳江:世界上任何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技术路线都大同小异,只是执行力度不同。虽然国外的清洁空气法案对我国有很大参考意义,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能源资源禀赋不同于其他国家,以煤为主的能源格局将会长期存在,因此彻底照搬国外的做法不现实。

     

        记者:我国修法面临的形势与国外有什么不同?

     

        刘炳江:我国的大气污染呈现出区域型、压缩型和复合型的特点。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200多年的工业化进程,对于大气污染的认识和防治是分阶段的——如前30年是二氧化硫污染,再过30年是氮氧化物污染,然后是PM2.5,他们有时间去研究如何有效应对。而在我国,经济产业迅猛发展,二氧化硫、光化学污染物、PM2.5等污染类型在短期内集中发生、叠加呈现。因此,在修法过程中,需要将以上问题统筹解决。例如,原有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责。如果他不负责怎么办?法律上没有相关说法。再如,区域的联防联控问题。区域内各城市的产业布局如何调整?这在法律上都应有所体现。

     

        “胡萝卜”和“大棒”都要用

     

        记者:您认为推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面临哪些困难?如何解决?

     

        刘炳江:我估计,大家对一些问题一定会有争论,像产业布局调整问题、地方政府的问责问题等。但我对解决这些问题有信心,因为毕竟这是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治理空气污染,还要有一些环境经济政策,“胡萝卜”和“大棒”都要用。

     

        只要企业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了,就应给予经济政策鼓励,建议参照现在实行比较好的脱硫脱硝电价做法,或者给合法企业以减免税收的政策。此外,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时,一些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否也可以写入法律固化下来?例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

     

        (本报记者: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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