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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3月07日 星期四

    广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行动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3月07日 16版)

        本报讯(记者吴春燕)“住院共花了3.1万元,但我只掏了3000元,其他费用均由医保和医疗救助‘埋单’。”今年51岁的王某曾是一名个体私营公司的老板。5年前,他被查出患有肝癌,由于没有买医保,前几年的治疗让他花了140多万元,原先月收入有两三万元的王某成了低保户。最近,王某因血胺、血糖过高入住广东省中医院接受治疗,受益于广东新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他只花了3000元就出院了。

        据了解,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江门市蓬江区,茂名市电白县,梅州市平远县,清远市清新县,东莞市,潮州市潮安县等10个市县区列入全国273个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名单之中,取得经验后将向全省铺开。据广州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广州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取消困难群众的救助起付标准,并免除困难群众住院押金,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每人每年最高的医疗救助可达到14万元,救助范围扩大到因病致贫人员。

        今年初,广东继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要扩大救助范围,政府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到2015年,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院长曾其毅建议说,大病救助应坚持多渠道,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除了单位和个人应该负担一部分之外,可以考虑特殊商业保险,还可以试着给社会慈善力量开放一条重特大疾病的捐赠渠道。

        目前,广东21个地级市均建立门诊大病制度,将恶性肿瘤、尿毒症、糖尿病等21个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广东建立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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