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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2月22日 星期五

    大病保险须有“大保障”思路

    周继坚 《 光明日报 》( 2013年02月22日   02 版)

        据《人民日报》报道,多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相继出台,各地参保人患大病后报销比例明显提高,家庭负担减轻。虽然各省区的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等要求不同,但总体来看,大多数地区筹资水平在人均20元以上,经过基本医保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均不低于50%。

        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大病保险从出台到落地如此迅速,既源于政府改善民生的决心驱动,也在于制度照顾到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众所周知,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针对不同人群有不同的制度安排,涉及部门较多,标准也不一样,以大病保障为例,分别有卫生部牵头的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民政部主导的大病医疗救助以及本轮由发改委牵头的大病保险。要最大限度减少不同制度、不同体系、不同部门的保障“缝隙”,就应在突出各自特色的同时,增强部门间的统合协调能力,以“大保障”思维推进制度衔接。

        眼下,参保人最现实的关切有两个,一是大病医疗的经济负担能否切实减轻,二是异地就医能否顺利对接和及时报销。在现实操作中,如果基金统筹层级过低、保障病种不全,或者报销手续繁琐,都可能使参保人的保障待遇打折扣,减弱医疗保障制度的公信。

        秉持“大保障”思维,首先必须切实提高各地大病保险的统筹层级。从以往社会保险的实践看,统筹层级过低是保障水平不高、异地享受保障困难的主要原因。中央有关开展大病保险的文件要求最低实现市级统筹,各地应以此为底线,一方面,一些县级医院尚不具备治疗大病的能力,另一方面,基金的“池子越大”,整体互济能力越强。

        其次,要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两个积极性,扬长避短。政府主导保障的是大病保险的公益性本色;同时,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长,使大病保险的运行顺应市场规则,拥有不竭的活力。商业保险机构有其逐利性,在大病保险的实践中,应当营造充分竞争的环境,避免商业保险机构“一家独大”,才能保证参保人选择权和保障权益的最大化,使其在商业机构面前不居于弱势地位。

        可以预见,随着各地大病保险的推进,过去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病不起”的担忧将有所缓解。随着经济发展带动地区差异和贫富分化的消弭,民众对医疗保障的期望值也将随之提升,大病保障资源必然在动态中趋向均衡和统一。这不仅需要从制度“软件”上不断消除不同地域、人群之间的标准差异,也需要公立医院改革、医疗资源配置等“硬件”配置的及时跟进,从而真正实现大病保障的“大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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