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2日电(记者王逸吟)今后,恶意拖欠一名劳动者劳动报酬达3个月,并且数额达到5000元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一定罪标准。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惩治此类行为,截至2012年12月,共新收刑事案件152起,审结134起,对其中120名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按照刑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缺乏具体标准,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这位负责人说。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了“期限+数额”和“人数+数额”模式设置了幅度标准,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明确,“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9个条文,于1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