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记者胡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将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至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至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至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至2000元的奖励。
据介绍,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