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要求,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通行的、不按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记分的记分。特种车辆驾驶人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和应急车道。
此新闻不由得让人想起去年年底,北京市的一辆急救车在接治患者时,短短不到3公里的路程,由于遭遇“不让道”,足足走了40分钟,以致于让车祸伤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尽管大部分的批评都指向司机们的不讲公德,但“警报麻木”问题的存在与警报乱用也有直接关系,特别是看到一些负面新闻如“警车载着女友泡温泉”“警车随意开进机场接友人”“局长儿子结婚用警车充面子”等等之后,公众对于警灯肃然避让的动力难免打折。
其实,对于特种车辆不得滥用警灯、警报器和应急车道,早在2004年修订的《交通法》和2006年公安部发布施行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显然,这个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出在执行上。
体现一般原则的法规,终究要由具体执法者实施,而这既可以让法规经由不同的案例获得细微而生动的体现,也可能使法规在执行当中受到扭曲。具体到警灯、警报器的滥用问题,那就有可能产生如下的现象:有资格辨别警灯、警报器和应急车道使用合法性的,很可能发现不了;而使用警灯、警报器和应急车道的,又不可能自举违法使用;旁观警笛、警报器和应急车道使用的,则无从判断其是否非法使用。
因此,这个问题其实具有超出警灯、警报器和应急车道使用范畴的一般性,反映出的是督察诸要素的分离现象,需要有关部门认真探讨对待。现实表明,必要的制约性规定,如果没有良好的可操作性的设计配合,如果没有精心为事后追究预留出必要的空间,则规定很可能就不再成为一条实在的禁令,而可能沦为一个失之于空泛的道德号召。
笔者认为,把这几个相互分离的要素在督察中结合起来的一个办法,就是“圈外举报、圈内核查”。据介绍,香港解决警灯、警报器和应急车道滥用问题的办法是,全城当日的使用情况均于次日公布,民众看报之后,自然立即知道自己昨日目睹的场面是否非法,而在确认非法之后,举报的热情自然会提高。如果我们也能学习这种做法,让公众参与进来共同监督警灯乱用,相信那些乱用警报者必心有忌惮,警报警灯的公信力也就不会被个别违规者抹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