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盗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应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共16条,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教唆或者帮助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