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宁波12月5日电(记者严红枫)日前,浙江省人大审议并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改后的《条例》立法保障公共交通优先。
宁波在《条例》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机场;大型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务商贸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体育场馆,学校、医院;设计居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居住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公路,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配置公共汽车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等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或者预留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