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
最高检要求对罪行较轻、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无疑有助于进一步挽救、感化和教育未成年人罪犯。同时,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少年刑事司法理念,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延伸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当中。
当前,不少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初犯、偶犯,其中未成年人罪犯普遍是涉世未深经不起诱惑或者缺乏家庭关爱的青少年,在适用挽救、感化和教育措施,以及非监禁刑后一般都能珍惜机会,重新犯罪的现象很少。据统计,广东非监禁刑罪犯(包括未成年人罪犯)的重新犯罪平均比例为0.84%,远远低于监禁刑罪犯的3.69%。
更为关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能起到避免罪犯间相互传授犯罪方法,杜绝“交叉感染”的危险,将其放置在社会中有助于其在社会各界帮助下进行改造和重生。进一步看,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更应当作为青少年保护的一部分,而不是仅仅作为一般处罚的制裁措施。把一切都交给刑罚来调整,把所有未成年人罪犯都交由监狱来改造,无疑是在规避和推卸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责任。
因此,最高检要求对罪行较轻、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是从社会整体上考虑如何减少犯罪的价值取向,在对少年犯在贯彻执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前提之下,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宜尽可能地适用少捕慎诉少监禁,可以有效防止未成年人罪犯产生“破罐子破摔”、自我毁灭或报复他人及社会的价值取向,可以实现通过积极的社会教育、感化将其改造成为能够回报社会、继续实现自我价值的社会主体。
当然,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之后,需要增加社会参与帮教的内容,以此来推动社会资源参与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管理和矫治,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和政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共青团等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的格局。如对不起诉、不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采取社区矫治的方式进行教育,就应当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矫正,从而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总之,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用一种特殊的办法来对待。我国现在还缺乏专门、系统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所适用的还是成人法典。因此,应该探索一些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更为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就此来看,最高检要求对罪行较轻、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是有益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