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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非遗:大力建设中国特色保护体系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31日 10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助理总干事班德林与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一起为中国舞龙点睛。
    安徽工艺师在做铸胎掐丝珐琅。
    上海绒绣工艺师在制作京剧大师梅兰芳肖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伊琳娜·博科娃与文化部副部长赵少华共同为亚太中心揭牌。
    外国民间艺术家在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

    本版图片均为本报记者谌强摄

        编者按

     

        “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文化部门的不断努力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为新时期文化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得到普遍认同,并逐渐深入人心,全社会积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势头方兴未艾。

     

        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全面依法保护的新阶段。党的十七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度,提出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任务,突出强调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性,并强调要“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七届六中全会胜利召开,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部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今天,在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之际,我国正处在经济持续增长、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阶段,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公众对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日益深化,“十一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奠定良好基础,为“十二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十二五”期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由起步阶段的基础性工作转到深入进行科学保护的发展阶段。

     

        1.为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来说,2011年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10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战略布局中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而且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为促进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作出了积极贡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这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出台后,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活动。文化部组织召开了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印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知》,配合全国人大编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指南》,与国家民委共同组织翻译出版了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彝文、壮文等7种文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各省(区、市)结合“文化遗产日”等,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学习培训活动,向社会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和实施,文化部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十二五”规划进行了完善,对相关工作计划进行了适当调整,使其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进一步廓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规范、深入发展的思路,提高了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文化部开始制定出台《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管理的暂行办法》等配套性法规,将法律设立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等进行细化,转化为各项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积极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建设。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广东等省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河北、山西、内蒙古、湖北等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已列入省人大、省法制办的立法计划。

     

        2.遗产保护三项制度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通过开展普查,建立四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体系,加强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等,逐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

     

        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共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文字记录达20亿字,拍摄图片477万张,普查资源总量近87万项。在此基础上,目前正在进一步开展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的整理利用,对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进行系统化整理研究,积极推进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编撰出版等一系列工作。

     

        与此同时,不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重要内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至今,国务院已批准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219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8566项。大部分市、县也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基本形成。2011年9月,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建立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报告制度、督察制度、奖惩制度和“退出机制”。国家级名录项目“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正逐步成为常态化的工作。

     

        目前,文化部已命名公布了三批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四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评审已经结束,正在向社会实行公示。从2008年起,在中央转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文化部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资助,2011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10000元。各地也陆续开展了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命名工作,全国共命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3. 多种保护措施并举,保护成效明显

     

        十年来,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已逐渐探索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种方式和多样性的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项目为主要表现形式,因此保护工作前期以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和项目保护为主要工作抓手;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口传心授进行传承,因此把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放在关键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把抢救性保护放在第一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民大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尽可能运用生产性保护等积极保护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整体性特征,以及与依存的自然生态、人文生态紧密相关,所以应采取整体性保护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类别项目有各自特点和传承规律,因此,在工作实践中提出了区别对待,研究实施分类保护措施。

     

        目前,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许多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年老体弱的传承人进行全面拍摄、记录,形成了档案和建立数据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重要方式。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程也已列入《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

     

        同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衍变的规律,还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理念,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和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等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生产实践,并借助流通、销售等手段,使之更紧密地融入当代生活,激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生机与活力,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2011年,文化部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命名公布了第一批共4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树立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典型。各地也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和具体措施。今年元宵节,文化部等15个部委联合在全国农业展览馆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集中展示了近几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丰硕成果,进一步宣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理念和经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在参观展览时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最积极、最有效、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保护传承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程不仅是文化工程,而且是富民工程、德政工程,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理念,受到人民群众欢迎。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单项的项目保护提升到与其依存的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是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规律的一种全新保护方式,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自2007年文化部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以来,目前,我国已相继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潍水文化、迪庆民族文化、大理文化、陕北文化等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浙江、山东、云南、广西等省区也开展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探索工作。去年8月,文化部在青海省黄南州召开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现场交流会。经过研讨与交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思路更加清晰,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4.非遗产保护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近年来,文化部和各级文化部门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集中、全面、深入地报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了社会影响,营造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了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2012年“文化遗产日”的主题是“活态传承,重在落实”,全国各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展示活动。去年,文化部确立了“依法保护,重在传承”的“文化遗产日”主题,围绕学习、宣传和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北京举办了“文化遗产日”主题活动,包括“依法保护,重在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宣传展”、“薪火相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师徒同台展演”、“我们的精神家园·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摄影大展”;在国家图书馆举办“册府琳琅 根脉相承——中华典籍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展”;在四川成都举办了第三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在浙江嘉兴举办了端午节庆活动。

     

        去年的6月和10月,文化部还分别在澳门和香港举办了“根与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各地文化部门也围绕当年“文化遗产日”的主题,举办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宣传活动和保护成果展示活动,活动覆盖面广,重头戏多,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深入人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日益增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各地文化部门还通过积极与教育部门协商,将民歌、民乐纳入中小学音乐课,将剪纸、年画纳入美术课,将传统技艺纳入手工课,将传统舞蹈、武术纳入体育课,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5.提供有力保障,拓展对外交流

     

        在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中,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经费投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2007年,在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8年,在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已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其中,北京、山西、内蒙、安徽、四川、云南等1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成立了独立建制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北京、江苏、浙江、河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青海、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文化厅(局)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目前,全国已逐渐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

     

        与此同时,保护经费的投入也逐年加大,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21.02亿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省级财政投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已超过22亿元。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合作也不断加强,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积极参与了国际规则的制定工作,认真履行加入《公约》的义务,注重学习、借鉴他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年来,我国在法国巴黎成功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在四川成都举办了三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与蒙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加强联合保护;参加以“非遗延续和弘扬”为主题的“亚洲文化部长论坛”等。

     

        201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我国政府在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目前,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9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总数达36项,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这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充分肯定。

     

        (本报记者  谌 强)

     

        关键词:非遗保护政策法规

     

        “十一五”以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这首先体现在研究制定政策法规,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目标。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提出了保护工作的原则及目标,有力地推动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文化部制定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施行。地方法规建设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云南、贵州、福建、广西、宁夏、江苏、浙江、新疆、广东、重庆、山西等1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关键词:非遗普查

     

        2005年6月,文化部统一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至2009年底,全国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基本完成。据不完全统计,这次普查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文字记录量达20亿字,还有大量的图片及录音录像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不仅认定和抢救了一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且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各地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及保护现状。

     

        关键词:名录体系

     

        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了三批共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计8566项;地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818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53776项。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初步形成。

     

        关键词: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保护初步形成制度。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2007年至2009年相继评定并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各省(区、市)也陆续认定与命名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关键词:国际交流合作

     

        十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于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先后两次当选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目前,我国已有2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7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还与蒙古国联合开展了“蒙古族长调民歌”的田野调查工作。近年来,文化部在法国巴黎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在四川成都举办了两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论坛”。2010年5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第二类)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成为我国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基地。

     

        关键词:文化生态保护区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探索整体性保护方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创新。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设立了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分别是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大理白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12个实验区的建设工作正在有序展开,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式。

     

        关键词:文化遗产日

     

        为了培育全民的文化自觉,营造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务院规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被列入国家法定假日。文化部及各地文化部门利用“文化遗产日”和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文化部主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珍稀剧种展演”等多项展览、展演活动。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深入人心,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集中、全面、深入地报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级文化部门与教育部门合作,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关键词:理论研究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建设,深入探讨保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些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我国举办了多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及国内学术论坛,并结合保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是从基础理论方面系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拓荒之作。《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对推进、指导全国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发挥了积极作用。《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等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成果也陆续出版。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遗

     

        “十一五”期间,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高度重视。国务院公布的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项目共有515项,占42%;文化部公布的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有393名,占26%;已设立的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少数民族地区有5个;36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中,少数民族项目有14项,占38.8%;云南、贵州、广西、宁夏、新疆等少数民族省区和一些民族自治州、县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不断加大,一些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有效抢救和保护。

     

        关键词:工作机制和保护经费

     

        2005年3月,国家成立了由文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九部委共同组成,以及后来增加的商务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6年7月,成立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2006年9月,经中编办批准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经省编办批准成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1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文化厅(局)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工作机构和队伍逐步建立,形成有效管理机制。

     

        与此同时,保护经费逐年增加。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21.02亿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各地采取多种方式,筹措保护经费,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力度。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11年省级财政共投入约20亿元。保护经费的增加,有力地保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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