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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实习工”的权益谁来保护?

    作者:郭立场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18日 02版)

        近日,富士康(烟台)科技园多了许多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他们都是以实习名义来工作的在校生,有的还没满16岁。这些学生加班成为常态,夜班经常一上就是12个小时。有学生抱怨说,在流水线上做目检工作,和所学专业没关系。据山东商务职业学院一位系主任说,烟台市所有高职高专院校都被市里下了“死任务”,学校为此已经专门停掉了部分课程。

        我国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密切联系由来已久,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对我国后备劳动力的培养帮助巨大,在校生参加实习,也有益于完成从学校学习到职场就业的过渡。然而,一些学校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规治学校,再由学校用法规管老师和学生,这就难免造成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和侵害。

        在校生在实习的过程中,首先具有“学生”的身份,受学校纪律的约束,但作为劳动者,他们又具有“工作人员”的身份,应受劳动法的保护。因此,为保障实习生的劳动权益,应将在企业实习的职校学生认定为特殊的劳动者,对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的人数比例、实习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权利、劳动保护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其享有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权利。此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使用学生实习单位的资质条件、劳动安全设施、实习岗位设定、实习报酬确定、工作时间规定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规范实习活动的开展。

        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不断强化,尊重学生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既是学生及家长对学校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学校落实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要求。心理学家威廉·杰姆士说:“人类所有的情结中,最强烈的莫过于被人重视。”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位顾问、一位交换意见的参加者、帮助发现矛盾的人”,更应以平等的态度来对待学生。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塑造人、发展人,学校的任务是使受教育者得到人格和素质的完善。校企“联姻”可以弥补校园教育的不足,为学生将来就业提前打开一片新天地。但是,这种“联姻”的前提,一定是对学生的学业有帮助、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因此,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学校还应从学生发展的角度,为学生创造好的实习机会,保障他们的各项权益,以服务来育人,切实满足学生成长的需要,这些才是育人之道。而将学生视作学校的“私产”任意处置,乃至当做谋利工具,是对纯洁师生关系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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