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31日 星期五

    温家宝与德国总理共同主持第二轮中德政府磋商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31日 03版)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廖雷、郝亚琳、刘劼)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0日在人民大会堂与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会谈并共同主持第二轮中德政府磋商。两国总理在小范围会谈中就中德关系、欧债问题等深入交换看法,达成重要共识。在政府磋商中,两国总理听取了双方外交、经济、科技、教育、环保等23个部门负责人进行对口会谈的工作汇报,并对下一阶段各领域合作进行指导和部署。

        温家宝说,近年来,中德关系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契机,取得重要成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影响。深化中德合作是战略选择,双方要着眼长远,加强沟通和理解,坚持相互尊重、互利共赢,保持两国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这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默克尔说,德中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两国高层互访频繁,各领域保持密切沟通协调,双边关系取得巨大发展,意义重大。

        默克尔介绍了欧债的最新情况和应对考虑。她感谢中国对欧洲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欧债问题的解决取得一些积极进展,但仍面临错综复杂局面,德国正同其他欧洲国家一道,推动进行内部改革,以减少债务,提高竞争力,维护欧元稳定和欧洲一体化建设。温家宝指出,欧盟峰会相继出台一系列标本兼治的重要措施,确定了解决问题的方向和途径,但落实起来不会一帆风顺。解决欧债问题的前景取决于有关国家推进自身改革的决心和实效,也取决于德、法等欧盟大国和欧盟、欧央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采取行动的意愿和时机。温家宝表示,中方希望欧方在财政紧缩和刺激经济之间找到平衡,这是一条根本的出路,关键在于信心。政府要对国家有信心,金融机构要对企业有信心,企业要对市场有信心,消费者要对未来有信心。当前,中德、中欧合作都要围绕提振信心,让人民看到希望。

        温家宝说,中方同德方以及欧盟机构保持了密切接触,在参与解决欧债问题方面采取了具体行动。希望欧方在落实欧盟峰会出台的一系列重要措施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这有助于增强国际社会对欧债问题解决前景的信心。中方愿在充分考虑风险防控的前提下,继续投资于欧元区国债市场,并加强与欧盟、欧央行和基金组织,以及主要国家的沟通与协调,支持欧元区重债国走出困境。

        两国总理就反对贸易保护主义,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包括光伏产业在内的贸易摩擦,避免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达成一致,认为中德、中欧要进一步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和深化企业合作,携手开拓市场,实现共同发展。

        两国总理高度评价首轮中德政府磋商以来双方在各领域合作取得的成果,认为定期举行中德政府磋商有利于加强两国政府各部门对中德关系战略性、全局性的认识,密切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在更高层次上规划和推动合作。在本轮磋商中,双方就加强先进制造业合作、成立中德经济顾问委员会、建立可再生能源战略伙伴关系、拓展海洋极地合作、“举办中德语言年”等达成一致,将共同制定具体举措。

        温家宝说,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还没有结束,各种挑战层出不穷,但中德关系的基础比过去更加牢固,利益联系更加紧密,合作机制更加有效。今年是中德建交40周年,这次政府磋商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我相信中德可以成为更紧密的合作伙伴,衷心祝愿两国关系在未来发展得更好。

        默克尔表示,德中政府磋商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双方的相互理解和互利合作。希望这一机制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德中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磋商后,两国总理出席了双边有关合作文件的签字仪式,并共同会见了记者。磋商前,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为默克尔举行了欢迎仪式。

        民建中央副主席宋海、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科技部部长万钢、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高虎城、卫生部副部长张茅、中国驻德国大使史明德等出席欢迎仪式。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