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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28日 星期二

    “学生营养金”不得克扣、挪用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28日 01版)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教育部最近联合发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学生营养金”要足额用于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专项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配套工作所需资金的来源和要求,主要包括:一是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安排专门经费支持国家试点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或配备必要的餐饮设施;二是地方财政要统筹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关资金;三是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四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五是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六是鼓励开展地方试点工作。另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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