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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28日 星期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环境保护法修改四大看点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28日 07版)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正式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以来,第一次进行修改。

     

        设立专章,强化政府责任

     

        在每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背后,往往都能发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的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透露,近些年,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此,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将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扩充为“监督检查”一章,从不同方面予以强化。

     

        草案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内容,规定:对于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污染排放和监测记录、环保责任制、限期治理计划的实施、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方案的制定和演练等项目,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草案同时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了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将把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地方政府和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统一监测,防止数据“打架”

     

        今天的空气质量是优还是良?这家工厂的污水排放到底是达标还是不达标……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监测一直处于各自为政状态,各种数据相互“打架”,让人们摸不清头脑。

     

        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措施。但现行环保法和相关法律对环境监测仅作了原则要求。“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对社会有负面影响。”汪光焘坦言。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现行环境监测制度的法律缺陷有三:一是对监测规范和方法的统一性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组织监测网络的规定不够明确;三是对排污单位监测没有规定。

     

        对此,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系列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当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监测规范,检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

     

        近年来,一些可能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由于没有及时公开信息,公众无从参与决策,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关于公众参与,现行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评估认为,现行环保法对公民的监督权缺乏相应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使得公民的监督权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草案规定: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等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提高成本,落实企业责任

     

        排污企业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但是,一些企业长期超标、违法排放,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往往不择手段掩盖事实、逃避责任。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不完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汪光焘说,这次修法要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的污染物给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环保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环保责任,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制度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境工作并接受监督的规定。草案规范了关于限期治理的规定,补充了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的内容。草案还完善了排放污染物申报和收费制度,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征缴费用,并对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作出原则性规定,为今后设立环境税预留空间。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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