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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10日 星期五

    预算法修改应调整立法宗旨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8月10日 02版)

        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报讯(记者王逸吟、殷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指出,此次预算法修改的首要任务应该是转变预算理念、调整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具有指导性和统领性作用,如果宗旨出现偏差,可能会使预算法失去价值和意义。

        现行预算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朱大旗认为,这种写法延续了过去预算管理条例的思路,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强调的是国家的优势地位,“修正案草案对此没有改动,是这次预算法修改的一大遗憾”。

        朱大旗强调,我国已经建立并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应该充分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宏观调控包括公共财政活动只能是服务于市场需要,在市场需要的前提下提供公共服务,并使公民的福利最大化。因此,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应该体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他建议,在修改中,将预算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修改为:“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公共财政法律制度,规范预算行为,科学、合理、公平配置经济资源,加强对政府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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