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王逸吟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根据中央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今年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司法解释,对改制后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一步予以调整规范。该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实施。
铁路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实行属地管辖,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今年初开始,根据最高法院和铁道部的要求,原隶属有关铁路局管辖的各铁路法院分别启动了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的工作方案。至6月28日,18个铁路局、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签订移交协议。据统计,改制过程中共移交人员3300余人,资产70余亿元。
改制后,全国各铁路法院隶属关系按驻在地行政区划改为地方管理,有关经费改由同级政府根据财政预算保障,所属人员均按公务员法规定纳入地方行政编制管理,法律职务的任免也分别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共有7条。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改制后的铁路法院刑事案件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民事案件外,经驻在地高级法院指定管辖,铁路法院还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