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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7月10日 星期二

    国际专论

    “一国两制”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上)

    黄惠康 《 光明日报 》( 2012年07月10日   08 版)

        1982年,邓小平同志正式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伟大构想,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30年来,在“一国两制”构想指导下,我们相继完成了中英、中葡谈判,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并保证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实践证明,“一国两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仅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基本方针,更是对当代国际法的创新发展,对国际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意义重大。

        “一国两制”确认和维护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两制”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前提和基础。从国际法上看,“一国”是指国际法主体的唯一性,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香港是中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从来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根据国际法,国家是最主要的国际法主体,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和固有权利,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具有处理国内管辖事务的最高权威,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自主行使自己的权力,不受外来干涉,国家领土主权完整不容侵犯。治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是主权的重要内容,两者不可分割。所谓“以主权换治权”,本质是否认中国对香港自始享有的主权,是绝不能接受的。

        “一国两制”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成功实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正式提出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此后《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等文件中均对此予以确认。我国历来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反对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自1982年起就香港问题开始进行磋商,通过17轮和平谈判最终达成《中英联合声明》。香港问题的和平解决,对内顺应了国情民意,避免了恢复行使主权过程中社会动荡,以较小代价实现了平稳过渡,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对外,避免了诉诸战争或武力手段,成为了国际法上成功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的光辉典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为他国解决类似争端提供了示范和借鉴。

        “一国两制”拓展了和平共处原则的适用范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提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将其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准则。在此基础上,邓小平同志以伟大政治家的智慧,创造性地把适用于国家间的和平共处应用到一国内部不同社会制度之间。他说,“和平共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和平共处原则不仅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而且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一国两制”赋予和平共处原则全新的内涵,即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井水不犯河水”。“一国两制”进一步丰富了和平共处原则的理论内涵。

        (作者系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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