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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29日 星期五

    教育部“十条禁令”维护高招公平公正

    《 光明日报 》( 2012年06月29日   03 版)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张春丽今天从教育部获悉,在强调继续遵守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六不准”工作纪律的同时,教育部今年又重新调整发布了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

        一是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二是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三是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四是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五是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六是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七是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八是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九是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十是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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