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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29日 星期五

    用法制来保障民主

    ——读《乔石谈民主与法制》

    陈新权 《 光明日报 》( 2012年06月29日   07 版)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末,乔石同志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他十分重视民主法制建设,坚定地认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必须用法制来保障;用法制保障民主,最根本的是树立宪法的权威,按照宪法办事;按宪法的规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着这一基本思想,他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努力开拓进取,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

        乔石同志强调,必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适应,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他非常重视小平同志1979年3月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讲的一段话,这就是:“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他认为小平同志这个论述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属性”,这是乔石同志一再强调的。他多次说到,离开民主,不可能建成真正的社会主义。他认为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剧变,其中一个十分深刻的教训,就是未能切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他曾多次谈到参加罗共14大的感受。1989年11月,罗马尼亚共产党召开第14次全国代表大会,乔石同志应邀率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参加会议。他说,作为执政党,像那样没有民主,没有讨论,很难不脱离人民群众,出问题也是难免的。对于毛泽东同志关于跳出历史上兴亡的周期率的谈话,乔石同志也多次谈起,其中包括他在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他说:“早在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同志在回答一位爱国民主人士提出的人民政权有什么办法跳出历史上兴亡的周期率的问题时说过: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能跳出这周期率,这就是民主,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我们今天在深化改革的重要时刻,重温毛泽东同志的这一精辟论述,对我们仍有深刻的教育意义。” 在乔石同志看来,我们党是有民主传统的。新中国成立前的28年斗争,我们党一直高举民主的旗帜,带领人民争取民主,在党内、在革命根据地都实行广泛的民主。新中国成立后,也努力发展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把民主推向新的高度开辟了道路。但后来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以及受其他一些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权力过分集中,民主发展不够。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原因深刻而复杂,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不够。

        七十年代末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逐步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乔石同志主张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态度十分鲜明,非常坚定。同时,他明确而坚定地认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同样应当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要使两者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这是个不断前进和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1992年初,乔石同志在与参加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代表座谈时说:“我们深切希望经过‘八五’计划和90年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能有一个长足的进步,不能再耽误了。”

        1993年3月,乔石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他在闭幕大会上讲话时说,国家,由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兴旺;国家机关,有人民支持才有力量。他郑重宣示,八届全国人大将在前几届人大工作的基础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

        乔石同志强调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同时他深知民主不可能轻易达成,尤其不可能通过“人治”实现,民主必须由法制来保障。

        依法治国,是乔石同志的一个基本主张。他说,改革开放以来,小平同志一直强调加强法制,七十年代末即提出这个问题,尤其是在1986年初的一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明确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党的十三大报告根据小平同志的思想提出“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是十分正确的。对现代化事业的方方面面,乔石同志都强调要用法制来保障,而在他看来,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尤其要用法制来保障。在乔石同志的亲自主持和大力推动下,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前几届人大工作的基础上,加大经济立法工作力度,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并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机构方面的立法,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加强刑事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关于用法制保障民主,小平同志作过重要论述,其中最为经典的是1978年12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讲的一段话:“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乔石同志对小平同志的这一论述非常重视,常常谈到这段话。从1992年到1998年,在公开发表的正式讲话和谈话中引用小平同志这段话就有十几次。其中包括:1992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首都纪念宪法颁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93年,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在广东考察期间的谈话,在八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1994年,在首都各届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95年,在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讲话;1996年,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参加四川代表团讨论时的谈话,在接受德国《商报》记者赖纳·纳伦多夫采访时的谈话,在接受美国《费城问询者报》专栏作家特鲁迪·鲁宾采访时的谈话;1997年,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讲话,在法国访问期间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阿兰·佩索菲特采访时的谈话,在接受美国《世界观点》主编内森·加德尔斯采访时的谈话;1998年,在香港会见香港地区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时的讲话等。对小平同志的另外一篇讲话,即1980年8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乔石同志也常常谈起,认为这篇讲话深刻总结了历史经验,提出了改革方向,尤其是强调要“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

        乔石同志说,对小平同志关于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论述,必须很好地贯彻。我国的民主化必须同法制化紧密结合,一定要用法律保证民主的制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同时也使民主的发展适合我国的实际,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三

        乔石同志强调,用法制来保障民主,最根本的是树立宪法的权威,认真实施宪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健全有关法律并严格执行。

        我国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乔石同志经常这样说。他多次谈到1954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他说,毛主席在莫干山亲自主持起草的这部宪法是从我国实际出发的,也吸取了近代以来我国宪政发展的历史经验,还吸收了世界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宪法确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设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基础。关于1982年宪法,乔石同志说,这部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良传统,体现了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的精神,是一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好宪法。1982年后,宪法经过几次修订,其中1993年的那次修订,是乔石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期间具体负责修改党章后亲自主持的。这次修订把“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内容写进了宪法。乔石同志认为,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宪法总体上是越来越趋向完善了。

        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这是乔石同志反复强调的。他说,宪法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此,乔石同志特别强调两点:一是党的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早在1986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他就指出: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全党必须严格遵守,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不能违宪违法,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后,他又多次强调这一点。乔石同志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非常重视。1990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他说,《行政诉讼法》即将实施。一般地说,过去历来是“官”告民,实施《行政诉讼法》,允许民告“官”,应当说这是一大进步。有些法律执行起来,是要增加一些“麻烦”的,但是这种“麻烦”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在1997年3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乔石同志说:“我们的有些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如果不符合宪法和法律,就一定要坚决地改过来。我们一定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崇尚宪法、尊重法律、维护法制的风尚。”二是人民群众要学会运用宪法和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他说,必须把宪法和法律交给群众,让群众掌握法律武器。要在普法活动中把普及宪法知识作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

        制定与宪法配套的民主政治方面的具体法律,以落实宪法的规定,这也是乔石同志关注的一个重点。在他的大力倡导和推动下,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取得明显进展。比较重要的如,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修改和补充,完善了差额选举制度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制度,规范了各级人民代表名额等;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完善了保障公民权利、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系统修改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法取消了“反革命罪”,进一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的原则,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

        四

        乔石同志强调,按照宪法的规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植根于中国大地,具有中国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实行这一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意愿。在1992年首都纪念宪法颁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1994年首都各届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其他许多重要讲话中,乔石同志都突出强调这一点。1993年,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他十分郑重地讲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使全国人大更好地履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责。在会议期间,他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也说,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性质和作用,是宪法明确规定了的。在1993年7月召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乔石同志说,1954年宪法就明确规定了人大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现行宪法仍然坚持这些规定。在1996年12月接受美国《中国新闻》英文月刊记者采访时,在1997年3月接受法国《欧洲时报》记者采访时,乔石同志也都强调这一点。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乔石同志反复讲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乔石同志强调,要按照宪法规定,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成为能够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为人民所信赖的代表机关。我们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宪法的规定上来。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中最具权威的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乔石同志说,在我国有多种形式的监督。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各种监督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中最具权威的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乔石同志十分重视推动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推动人大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推动人大加强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他鼓励在监督方面进行探索,对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创造的一些好的经验和作法,如组织代表评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开展评议等,充分予以肯定。乔石同志突出强调要使监督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他很希望在七届全国人大工作的基础上,八届全国人大能够完成监督法的制定工作,并为之倾注了心血,付出了努力。1997年3月召开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这时八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仅剩一年时间了,他在闭幕会上讲话时仍然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根据宪法的规定起草监督法,这项工作十分重要,要切实抓紧。同月,在法国访问期间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阿兰·佩雷菲特采访时谈到,监督法的制定,将对加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重要的影响。

        人大工作要越搞越民主。乔石同志强调,人大工作更要密切联系群众,要越搞越民主,越搞越生动活泼、生气勃勃,千万不能把人大搞成“长者的机关”。在乔石同志看来,人大工作要越搞越民主,基本的是两个方面:一是要切实代表人民。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体察民情,代表民意。1993年4月,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会议上,乔石同志强调指出,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二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乔石同志认为,集体行使职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审议、决定问题时,要做到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要经过充分讨论。

        1994年9月,在首都各界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乔石同志讲到,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能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发挥它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决策是否正确,社会主义事业能否顺利发展,国家能否长治久安。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会见香港地区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时,这时八届全国人大已接近届满,乔石同志语重心长地说,在中国,发展民主首要的是切实坚持、不断巩固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一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努力为人民群众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创造条件,开辟途径;坚决维护人大代表的权利,十分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五

        乔石同志强调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指出了这一任务的艰巨性,而他对最终建成有中国特色的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满信心。

        乔石同志认为,民主和法制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坚定不移追求的根本目标之一,同时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早在1986年,乔石同志在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讲话时强调,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经济、社会、文化还比较落后的大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一项相当艰巨繁重的任务。乔石同志多次说,一定不可低估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深刻影响,一定要客观地看待我国的发展水平,民主要一步步地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困难和问题不会少,需要我们做出长期的顽强的努力。乔石同志同时强调,困难和问题并不可怕。只要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坚持不懈、踏踏实实地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定可以建设起来,我国一定可以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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