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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29日 星期五

    光明时评

    “常回家看看”入法更要入心

    李思辉 《 光明日报 》( 2012年06月29日   02 版)

        据《光明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

        尽管立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道德问题,但是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笔者十分认同。因为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法律与道德有着天然的交集,很难将二者割裂开来。将“常回家看看”写进《草案》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有助于促进法律与道德相互作用,殊途同归。

        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初衷,尚需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其一,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责任法特征。《草案》既然倡导子女“常回家看看”,那么就该为这种法律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现实支撑。比如,子女要回家探望老人,用人单位不一定会批假探亲。《草案》虽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大多数体制外的从业者都没有探亲假、公休假的待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都回不了。这一现实矛盾的出路若能在立法中得以明确,则“常回家看看”就有了制度性保障;再比如《草案》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这考虑到了老年人迁徙养老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过,这需要明确的操作方法,否则政策不落地,固有的问题还是存在;还有,对于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赡养、不探望、不联系父母的子女,法律也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法律,应该体现罪与罚的法理均衡。

        其二,在全社会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识。“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包括用工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应该呼应这种要求,为这种要求的满足提供更多便利。眼下,不少用人单位已将家庭、孝道、感恩等纳入企业文化的范畴,企业可以在这方面做得更好。比如,在员工父母生日前后给员工放个探亲假、在重阳节邀请员工父母参加聚会等。最核心的还是强化守法宣传,法律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赡养父母,为人子女者岂能反其道而行之,单位岂能人为设置障碍?

        十月胎恩重,三生报答轻。“常回家看看”写进了法律,还要写进天下子女的心间。面对“白头老母遮门啼”,我们什么时候回,多久回一次终归还是要看自己用不用心。只要有心,海角天涯都能朝发夕至,若是无意,近在咫尺也难得上门。由此说来,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儿女们手里,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于父母健在时“常回家看看”,这是我们的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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