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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05日 星期二

    经济观察

    如何建立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盖 鹏 陈振平 《 光明日报 》( 2012年06月05日   16 版)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金融综合改革。会议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其中第二项任务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由民间资金发起设立的一种新型金融组织,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一并被纳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体系之中。

        与前两种新型金融组织不同,农村资金互助社指的是一种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的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互助为目的,并无盈利目标。其组织成员大多是相对弱势的农户或农村小企业,为了缓解融资困难,他们将资金集中起来组建资金互助社,并将筹集到的资金用来满足社员自己的经济需要,这样能够较好地克服我国农村金融流通中存在的“系统性负投资”的现象。长期以来,受政策支配或利润最大化的驱使,我国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和其他商业银行充当着农村资金的“抽水机”。金融机构在农村获得大量的资金后,并没有把这些资金作为投资重新注入到农村经济领域,反而致使大量资金流向城市,出现了农村地区的“信贷真空”和农村金融市场的“空心化”。这不仅造成了农村资金的短缺,使需要融资的农户难以获得资金支持,也助长了农村高利贷的蔓延,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是建立在农村社会关系网络基础上的。它能够借助熟人社区的信息对称性特点降低其经营成本和风险,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资金互助社使农村资金取之于社员,用之于社员,满足了普通农户或中小企业对小额资金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新时期,在我国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已经具备了新的条件,也蕴含了新的机会。

        首先,我国农民已经在市场经济中形成一定的协作能力,增长了驾驭信用的知识和才干,可以单纯依靠信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为资金互助社的良好发展创造了条件。其次,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内部也存在一部分季节性的游逸资金,其资金虽然不多,但在某一时期也有过剩的现象,将这部分资金调剂运用起来也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会。再次,国家大力倡导发展合作经济,这为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氛围和现实保障。而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农户组织资金互助社的热情。

        那么,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起来以后,如何才能健康地运营,使其成为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为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呢? 

        首先,要切实满足弱势农户的贷款需求。资金互助社要有意识地吸收弱势农户参加,满足其贷款需求。由于国内大多数资金互助社没有金融营业许可,只能靠募集股金来放贷,在放贷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很难满足加入互助社的弱势农户的贷款需求。要解决这个问题,银监部门应该制定具体的融资政策,使资金互助社可以向农业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寻求融资支持,解决资金来源不足问题。另一方面,要满足弱势农户的贷款需求,还有深入农户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积极引导弱势农户使用资金,发展生产。

        第二,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明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产权结构,完善资金互助社的治理结构,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农村金融组织。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治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

        第三,要建立专门针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法规。我国曾在2007年颁布过由银监会制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这部章程是按照商业银行的办法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监管的。章程要求互助社有专门的办公用房、安保设施、会计等,但要农村资金互助社完全按照城市商业银行一套办,是没有生存能力的。特别是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着组建过程复杂,组建成本和运营成本过高的问题。专门针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性质是合作金融,按照自愿参与、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服务社员、利润返还等合作制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要降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准入门槛,减少行政审批手续,视情况给予已经存在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合法的身份。截至2011年底,全国在银监会注册备案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仅有50家,大多现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还没有通过审批、拿到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从而缺乏合法性。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中央政府政策热、民间热而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冷的局面,要降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准入门槛,减少行政审批,就要统一各方面的意志,打破看待农村资金互助社冷热不均的局面。

        最后,要建立符合资金互助社特点的信用评判体系,对互助社的信贷进行严格把关。尤其要做好对弱势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既要避免放贷过程中的片面性和盲目性,又要消除“惜贷、恐贷”思想,稳妥积极地开展资金互助社的信贷发放。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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