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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30日 星期三

    发挥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作用

    作者:张 锋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30日 07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面对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实,我们需要反思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寻求食品安全治理的新思路。

        一、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食品安全治理领域中“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发生的根源是“政府公权力”和“市场私权力”缺陷。应将食品安全治理主体扩大到社会权力主体,社会权力主体是独立于政府公权力与市场私权力之外的第三种权力,它作为一种民间的权力主体,具有一定的草根性、专业性、公益性,可以平衡协调社会总体性权力关系(公权力、私权力和社会权力),实现社会总体性权力的结构性均衡和功能性互补。当前,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社会权力主体主要指食品行业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志愿组织、社会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应积极发挥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提高食品安全公共政策的科学性。食品安全关系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消费者等多方的利益,在设计食品安全治理政策时,必须考虑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力求制度设计体现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标准希望越严格越好,而不会过多考虑监管成本和操作难度;而被监管者总是强调企业生产的实际困难以及我国面临的特殊国情,希望监管标准符合国情,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并尽可能降低企业成本;监管者作为执法主体,可能顾及执法的人力、物力等装备和设备的约束,希望标准尽量贴近实际,强调可操作性。面对食品安全公共政策决策的困境,需要一个相对中立的主体来平衡、协调各方关系,搭建一个讨论平台,进行公开讨论、辩论,实现食品安全标准由“个体理性”向“公共理性”的转变。

        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专业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有一定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处理能力,能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给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同时,一个食品安全治理政策的制定,其实施效果如何,如何进一步对制度进行配套、修正和补充也需要跟踪、研究、评估。社会组织则可以充分发挥其民间性、专业性和组织性的优势,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反馈。

        第二,推进食品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众所周知,食品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治理者、消费者、被治理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若要切实推进我国食品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必须发挥食品安全治理社会权力主体的作用,因为这些社会组织往往由食品企业组成,组织内部拥有完整的章程和规范,并且章程、规范是它们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

        食品相关的社会组织更熟悉行业内部的专业信息、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可以通过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操作规则等内容,引导、规范食品行业的生产行为,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定;食品相关的社会组织更容易对内部实施有效监督,因为食品行业的专业性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政府治理机构和消费者很难对食品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往往都是事后经媒体曝光才发现并给予惩罚。而行业协会组织可以运用信息优势,对行业内部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这既降低了监督成本,也提高了监督效果。

        二、构建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多元机制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培育还不够充分,存在体系不完整、公信力不强等问题,亟需构建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保障机制。

        第一,构建食品安全治理中社会总体性权力的均衡机制。目前,社会组织一直处于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夹缝中,致使我国社会的总体性权力(公权力、私权力、社会权力)出现结构性失衡。要确保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亟需构建社会总体性权力的均衡机制。其一,严格约束政府公权力,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对监管者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公权力在法律、法规、社会、媒体等多重监督下运行。其二,规范市场权力主体的行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针对市场权力主体,主要发挥市场价格、信誉、信用、产权、信息和消费者购买指数等作用,建立信息、信用、信誉机制,实现斯密“无形之手”的自我调节。其三,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完善食品安全治理的社会组织体系,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二,创新社会组织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参与机制。食品安全规制总体性权力均衡主要是解决宏观权力结构的配置问题,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作用,必须创新社会组织对食品安全规制的参与机制。其一,政府监管机构应将部分治理职能委托或转移给社会权力主体,让其与政府共同承担食品安全治理的责任,并逐步建立共同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其二,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风险评估等方面要吸收社会组织参与,为其参与公共政策的评估创造条件和环境,鼓励社会组织作出独立的政策建议和评估意见,切实发挥其专业性、民间性和组织性优势。

        第三,健全对食品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约束机制。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完善,鱼龙混杂,个别社会组织存在“权力寻租”的现象。如,一些食品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评比”花样繁多,这些评比有的不是为了真正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而是为了收取赞助费。所以,要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组织自律、新闻媒体监督的多重约束机制来保障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公益性,切实发挥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上海金山区委党校。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研究”[11CFX047]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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