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旅行社近期以赠送景区、景点项目为名推销自费项目或购物的现象,国家旅游局日前特向广大游客发出如下警示:
第一,以赠送景区、景点项目为名推销自费项目、购物,是一些不良旅行社及导游人员的新伎俩,提醒旅游者不要被“赠送”、“免费”、“低价”等宣传招徕所迷惑,提防消费陷阱。
第二,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载明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时间以及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名称,明确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第三,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四,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遇到导游误导、欺骗、胁迫其参加自费活动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在完成行程后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本报记者 王小润 本报北京5月1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