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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01日 星期二

    热点思考

    马克思的社会秩序观

    张 静 张 陈 《 光明日报 》( 2012年05月01日   05 版)

        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是人类的美好追求。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资本主义社会运行的分析和批判、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人与社会发展、国家与社会关系、社会形态更替等观点中蕴含着丰富的社会秩序思想,为有效规避国家与社会两极分野引发的社会无序、合理解决社会内部对立和冲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和正确的理论分析视角,为建立稳定团结、公正有序的社会秩序夯实了深厚的方法论基础。

        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谐秩序建设的物质基础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马克思认为,社会是由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有机整体,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秩序的生成和表现形式,并反复强调实现未来社会和谐秩序的经济前提,即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

        马克思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为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是解放人的手段和调节社会关系的驱动力。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马克思指出,正是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促使旧的生产关系秩序和社会结构的解体,使新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得以合理地生存和持续。马克思所指的社会生产力并不是僵化的、静止的、固定不变的,而是总是处在一定历史阶段上运动着的、灵活而富于变化的生产力。社会秩序要维持其生命力并保持有效运转,就要随着生产力的变化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校正。

        良性互动的“国家-社会”模式——构建和谐秩序的前提条件

        马克思认为,和谐社会秩序需要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二者间以友好协作、互为服务、共谋发展为指向的关系模式能够形成合力,有效防止、抑制或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共同关注社会福利的增长,促进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的生成。马克思在亲历并深刻分析资本主义社会时认识到,要克服社会的消极因素,消除国家的历史局限性,避免彼此掣肘与相互羁绊,只有国家与社会之间张弛有度才能建立融洽和谐的、持续有序的互动关系,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首先,国家与社会必须具备一定的弹性和相应的包容性。相互信任、理解与合作的国家与社会模式才能避免相互仇视、抱怨等社会现象。其次,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终极模式,只有适应现实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关系架构才是最好的模式。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国家的社会职能将逐步替代政治统治的功能。国家以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为最终目标,以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竞争机会和上升通道,为社会的运行提供一个良好外部环境的有效秩序供给、充分消化吸收社会诉求并适时转换成理性的政策输出。

        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和谐秩序建设的重要思想纽带

        社会秩序反映着社会系统内部的良好生态构造以及体系内诸次体系间、要素间的良性互动,是人类组织之间、个体之间及其社会组织与个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交往和相互作用的有序状态。马克思认为,遵守社会秩序,需要能动的主体共同自觉的意愿和行动,把社会规则所预设的秩序构架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秩序。

        社会价值体系作为社会共同体生活的产物,是社会共同体成员的主观性的总和,是存在于社会共同体成员心灵中的原则和规范,包含着共同的理想和信念。理想决定行动,有共同的理想才有共同的行动。现实生活中,社会主体的生活经验、习惯传承、知识眼界、社会立场、利益取向、思想感情等各不相同。社会核心价值体系通过倡导社会风气、督促行为习惯的培养来认同并实践社会共同体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把每一个单个的个体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使社会获得稳定协调、健康和谐的秩序。

        社会规则的规范化与法律化——和谐秩序形成与存续的制度保障

        人们在生产实践中结成各种交往关系,需要共同认可的规则来调节社会交往活动和约束人们的各种行为。马克思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一系列规则和规范演化为制度并影响人们的行为,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式,使社会活动限制在一定的秩序内。

        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内容和维护秩序的核心要素,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长效性。在马克思看来,制度包括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二者形成和谐秩序建设的“硬调节”与“软调节”。以宪法和法律等形式表现的国家制度将共同生存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部分社会法规法律化,从外部通过制定某些准则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并将其置于国家权力的强制之下。以习俗、惯例、道德和宗教等形式表现的社会制度建立了一整套人人共同遵守的契约性规则,虽未经任何权威机构发布但潜在地制约着人们的行为,保障人们在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平等,成为社会在有序状态下循环运转的中轴。健全的社会秩序需要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建设,以确保社会环境的安全性和社会局面的可控性。

        社会主体——和谐秩序建设的价值指向与终极目标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社会就是人的社会,社会秩序就是人的秩序。作为社会实践的行为主体和社会秩序的相应载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秩序的价值所趋与真实归宿,让社会主体真正成为自然界、社会和自身的主人,把自身的主观因素,如思想、意志、情感、愿望等纳入社会秩序过程中,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共同体的协调发展。

        努力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秩序的本质要求,人的社会生活、自由发展、本真意义是马克思社会秩序的根本尺度。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作为社会秩序的价值指向。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还把共产主义社会理解为“以每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只有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福利置于社会与国家的宏观目标和远景规划里,为个人活动空间和个人创造力提供以宽松自由和团结活泼为主题的社会环境、以制度公平和激励机制为指向目标的政治体系,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与国家的友好合作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南大学;本文系2008年度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社会调节与国家调节的角色分析——兼论马克思的社会观与国家观”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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